| [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74XW/2025-00101 | [ 发文字号 ] | 璧发改〔2025〕314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2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2 |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陈三得等5名评标专家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陈三得(专家证号:A019134)、侯章勇(专家证号:A019794)、徐凤(专家证号:A000481)、杨应华(专家证号:A004093)、张宗祥(专家证号:A018789):
本委查明你们在“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大字、大兴社区)”项目的评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5年9月5日,“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大字、大兴社区)”在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开标和评标,在评标过程中你们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不提出否决意见,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违规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10项“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和《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每条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决定对你们在本次评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分别记6分,记分周期12个月(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