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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74XW/2026-000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3-17 [ 发布日期 ] 2026-03-17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璧发改标罚〔2026〕第002号

    当事人:四川中宇建业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0000599968981A    

     住所(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2单元22层2201号

法定代表人:何正刚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情况

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东关社区)于2025年9月25日在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固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川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拟派项目经理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为同一人(党民健)的证书,在评标现场将此违法行为线索告知我委监督人员。

本委于2025年12月4日予以立案,同日,本委调查人员对你公司、固川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到你公司、固川公司重庆办事处分别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你公司在参与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东关社区)投标活动中,与固川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拟派项目经理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为同一人(党民健)的证书。你公司接受调查询问的委托代理人张春燕、谢凯均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提供有效佐证。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为达到中标目的,在参与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东关社区)投标活动中,与固川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拟派项目经理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为同一人的证书,且你公司无法对该情形作出合理解释、提供有效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之规定,认定你公司存在与固川公司相互串通投标的不良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招标文件,2.你公司、固川公司参与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东关社区)招标活动的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3.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东关社区)评标报告,4.固川公司罗鸿程、廖仁义调查询问笔录及视频,5.你公司张春燕、谢凯调查询问笔录及视频,6.本委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固川公司重庆办事处现场执法记录视频等。

三、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

本委于2026年1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6第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1月26日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经审核行政处罚事项符合听证条件,本案于2026年2月6日组织首次听证,因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经主持人与你公司委托代理人协商一致后宣布中止。经准备,于2026年2月27日恢复并公开举行听证会,并形成听证笔录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因首次听证仅进行到案件调查人员举证环节,恢复举行的听证会按照规定流程重新举行。你公司于2026年3月4日向本委提交了申请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的书面材料。

听证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委根据本案听证笔录、听证报告、证据等案件资料对听证会上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复核。本委认为:1.关于案件定性问题。当事人虽辩称投标文件中注明项目经理相关信息的表格填写为他人(非党民健),不属于“载明”同一人的情形,且两个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党民健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上加盖的单位印章不同(分别为各自公司),也不属于“异常一致”的情形。事实上,项目经理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是认定投标主体资格的核心文件,中宇公司投标文件中包含固川公司员工党民健的完整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含注册编号、照片、聘用单位等),已符合“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客观表现形式。当事人提出的“误夹带”解释缺乏客观证据(如打印店监控、支付凭证、U盘数据等)支撑,且存在多处逻辑漏洞(如陈述前后矛盾),无法提供有效佐证支持其主张。故认为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2.关于程序合法性问题。一是关于“出示证件”不合规,执法记录仪显示执法人员已出示证件,虽过程较快,但当事人当时未提出异议或要求进一步查验,且未达到剥夺当事人知情权的严重程度,不影响证据效力。二是关于“同一地点同时询问”,调查人员解释为不同会议室、不同时间段,固川公司罗鸿程、廖仁义接受调查询问的实际地点为区发展改革委634会议室,且有视频为证,调查询问笔录上显示为同一地点的原因是记录笔录时打字输入错误,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提供反证。三是关于“笔录细节出入”,谢凯调查询问笔录中的信件联系地址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在现场查看的视频中谢凯陈述的信件联系地址不一致。实际情况是谢凯接受调查询问时先后口述了两个地址,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在视频中听到的是谢凯口述的第一个地址(为谢凯居住地址),后谢凯在调查询问中重新更正了信件联系地址(更正为中宇公司重庆办公场所地址),谢凯调查询问笔录中的信件联系地址与更正后的地址一致。综上所述,调查程序总体合法,存在的细微瑕疵不足以否定案件事实的认定。

四、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你公司与固川公司投标文件载明同一项目经理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之情形,故视为你公司与固川公司相互串通投标的事实成立。

鉴于你公司于2026年3月4日提交的书面《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提出“已经意识到招投标流程管理问题的严重性,决定认真整改”等原因。综合考虑到你公司未中标、未影响中标结果及项目的正常推进,且你公司已知错认改,依据行政执法“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核心理念,本委决定对你公司在规定罚款幅度内适当从轻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本委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对你公司按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东关社区)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点六处以罚款人民币15.35356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叁仟伍佰叁拾伍元陆角整);二是对你公司重庆片区负责人张春燕按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六点六处以罚款人民币1.013335万元(大写:壹万零壹佰叁拾叁元叁角伍分)。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和救济途径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务室(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369号行政中心2号楼)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按财政相关规定完成缴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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