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交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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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璧山区交通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农村公路养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

璧山交局发〔20213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交通局    
2021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璧山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重庆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0〕8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璧山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并经区交通局认定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并实施“路长制”和养护公示制度,开发公路管护公益性岗位,建立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区交通局主管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区公路事务中心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承担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协调发展、提升服务”的原则。构建责任明确、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全覆盖,做到有路必养、管养到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完善区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职能职责,镇街在建设管理办公室(科)中,确定2—3名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按需要组建乡道、村道公路常态化养护管理队伍(也可由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六条  区交通局承担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报市公路事务中心备案;

(二)会同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上级养护专项资金和区级财政配套的养护补助资金,督促做到专款专用;

(三)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考核;

(四)负责制订养护管理制度,组织养护管理人员培训,指导监督镇街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公路事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县道公路日常维修养护工作;

(二)拟订县道公路大、中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负责镇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负责县道公路管养示范路创建规划和实施工作;

(五)负责县道公路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及信息上报工作;

(六)配合公安、交通等执法部门执行公路管理工作。

第八条  镇街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本级财政预算,筹集除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外的不足部分养护管理资金;

(二)编制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计划并上报区交通局,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与村级组织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组织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工作培训,负责乡道、村道养护质量的日常检查和督查,协助并支持区公路事务中心开展县道公路养护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质量及管理,配合农村公路建设相关工作;

(六)指导村级成立公路养护管理队伍,开展乡道、村道公路日常管养工作;

(七)按计划完成乡道、村道公路管养示范路创建工作;

(八)负责乡道、村道公路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及信息上报工作。

第九条  镇街必须建立养护管理体制机制,其内容包括:明确管养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养队伍、明确管养范围、建立管养制度、筹措管养资金、制定检查考核办法等。

 

第三章  养护质量与管理

 

第十条  按照农村公路养护基本要求:农村公路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正确工程技术措施,坚持经常性养护和预防性养护相结合,有计划地进行大、中修,逐步改善公路技术状况,提高公路使用质量和抗灾害能力,及时修复损坏部位,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公路桥梁相关安全设施,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延长公路的使用周期,保持公路良好、安全、畅通、整洁、美观。

第十一条  路基养护质量要求:维修、加固路肩,保持路肩平整、坚实,横坡适度、边缘顺适,利于排水。经常清除路肩及边坡杂草、堆积物等,保持路容整洁。经常修整边坡,保持坡面平顺、坚实,无冲沟。经常清理疏通边沟等排水设施、无淤塞、无损坏,排水畅通。

第十二条  路面养护质量要求:定期清扫路面,及时清除杂物,保持路面干净整洁。经常对路面进行保养和修复,以保持路面状况良好、路面平整、横坡适度、排水畅通。有计划地对路面进行大、中修及改建,以提高路面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  桥涵养护质量要求:主要是保持桥涵处于整洁、良好、正常的技术状况,保障行车安全、通畅,延长其使用寿命。其养护工作的范围、内容和基本要求是:

(一)检查及评定:采集更新桥梁基础数据,建立健全公路桥涵的检查、评定制度,对公路桥涵构造物进行周期性检查;

(二)保养、维修和安全防护:桥梁养护应做到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桥头连接顺适,排水通畅,结构物无明显损坏,标志、标线等附属设施齐全良好;

(三)加固改造:组织实施桥梁定期检测,保持桥涵实际承载量和交通量设计标准。以及根据公路交通发展需要提高公路等级和通行能力,及时对存在病害的桥涵进行加固或改造;

(四)信息填报:根据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相关规定,由各镇街填报管辖范围内的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及桥梁相关信息报表。

第十四条  公路沿线设施养护质量要求:应满足“保障安全、提供服务、利于管理”的原则。加强各种设施养护,定期检查、保养,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部件,保持位置准确,无明显倾斜、变形、缺失、遮挡、损坏、油漆脱落等病害,保持设施完整、齐全、良好状况。

第十五条  公路绿化质量要求和环境保护:公路绿化应贯彻“因地制宜、因路制宜、适地适树”的方针,选择适合绿化植物品种栽植。公路两侧边坡及沿线空地尽量绿化,绿化树木应经常修剪、整形保养,保持其生长良好。每年春、秋两季,在距地面1—1.5米高树干以下涂刷白剂,防止病虫侵害。加强沿线巡查,防止砍伐、破坏树木。公路环境保护应与公路建设和养护相结合,开发和利用环境应注重维护生态、降低污染、保护沿线环境、保护基本农田、保持水土等。

第十六条  养护安全要求:公路养护生产作业必须注重安全,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加强养护施工机具的定期维修、保养,保持机具完好并符合使用要求。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有明显安全标志和警示的工作服装(帽),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应在控制区内作业和活动,确保公路行车及养护作业人员安全。

第十七条  内业资料管理质量要求:收集各类管理台帐、日常养护、桥涵检查、一桥一档等养护工作资料,做好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统计、审计、设计文件和竣工档案等内业资料收集归档工作,严格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公路防灾与突发事件处置:因自然灾害以及人为因素损坏公路设施和严重影响公路使用功能的各种突发事件,应建立公路防灾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建立灾害预警体系。对可能发生灾害路段,加强检查、检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预防和处置,尽可能降低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毁阻,应按先抢通后修复的原则,及时组织抢修,积极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避免灾害扩大和缩短阻车时间,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区级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四好农村路”、管理养护示范镇和文明示范路创建,做到区有示范镇、镇有示范路。通过示范路建设,逐步完善公路附属设施,以点带面,全面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中央、市级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管理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其他方式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对镇街管养的乡道、村道公路给予定额补助,按《重庆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0〕83号)进行补贴,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申请、拨付、使用和监管机制,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或挪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养护资金可直接拨付到管养责任单位的专户,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政务公开,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动态监管、定期检查、审计资金的使用情况。镇街、村的养护资金应定期向群众公开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补助路段由区交通局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考核补助范围。

第二十七条  镇街应加强辖区内乡道、村道公路管养工作考核检查。区交通局每年对镇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

区交通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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