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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适龄儿童、少年休学(复学)及延缓入学办理办法

日期:2023-10-22

璧山区适龄儿童、少年休学(复学)及延缓入学办理办法

一、休学、复学

(一)受理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因身体状况需要休学和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受理条件

根据《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6年11月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

因病假休学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收费单据等有效证明,到所在学校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同意后,学校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区教委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并在休学时填写的《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上注明复学原因,并经学校同意后,学校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区教委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复学处理。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学期,一学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长。休学时间达到一学期以上的,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可复学到下一个年级就读。

(三)申请材料

1. 因病假休学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机构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收费单据等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备查),《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原件4份)。

2. 因病休学后提出复学申请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备查),《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原件4份)。

(四)办理流程

1. 监护人到学校递交所有休学(复学)申请材料并发起申请。

2. 学校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休学(复学)的决定。

3. 监护人到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教育科递交所在学校已经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并发起申请。

4. 教育科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休学(复学)的决定。

5. 教育科工作人员根据决定签署意见。

6. 学校工作人员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学籍异动,即完成休学(复学)。

二、延缓入学

(一)政策依据

1.义务教育阶段不提倡缓学。确因适龄儿童身体原因年满6周岁仍不能入学的,可以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启动缓学申请。

2.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申请材料

儿童的身体状况证明或医学证明(区县级医院)及户口本。

  1. 办理流程

1. 监护人到儿童户籍对口学校递交延缓入学申请材料,并填写缓学申请表(一式三份),发起缓学申请。

2. 学校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延缓入学的决定。

3. 学校工作人员持申请材料分别交街(镇)、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教育科审核。

4. 街(镇)、区教委教育科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5. 学校将缓学名单和缓学申请表报区教委教育科备案,缓学申请表学生家长、学校、区教委各存一份。

(四)其他说明

原则上只缓学一年。

三、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四、受理地址

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369号2号楼317室。

五、咨询电话

区教委教育科:023-85284528

附件:1.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2.璧山区义务教育阶段缓学审批表

                                                             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

                                                                  2023年10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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