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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日期:2021-01-11

为建设一支品德优良、业务素质精湛的教师队伍,进一步规范我区教师培训工作,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渝教师〔2011〕9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意见》(渝教师发〔2017〕1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目标

璧山区教育系统培训以构建金字塔型干部教师队伍为目标。全员培训人人合格,筑牢塔底;骨干培养树立榜样,坚固塔身;双名工程示范引领,垒高塔尖。

二、培训原则

坚持立足岗位、基于需求,分层、分类、分岗组织培训的原则。

三、培训措施

形成“336”的培训架构:即国培、市培做示范,区级培训抓重点,校本培训保全员的“三位一体”培训体系;“三段式”培训模式,即集中理论学习、跟岗实践学习和返岗实践三段式培训学习模式;“六结合”培训措施,即“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专项培训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名校结对与项目结对相结合、思想素质提升与专业技能提升相结合、理论学习与跟岗学习相结合以及自主学习与任务驱动相结合。

四、培训计划的制定

由区教委组织人事科统筹,召集进修校、教科所、技装中心、委属各科室在广泛征求相关学校的培训需求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初拟培训计划,交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区领导审批,然后组织实施。未列入培训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

五、严格执行培训管理规定

(一) 严格执行外出培训审批和备案制度

1. 学校组织个别领导干部和教师外出参加培训项目,需提前15天报外出培训请示,交区教委组织人事科和相关分管领导审批。

2. 组团外出研修,需提前20天按要求填写《璧山区赴区外培训班次备案表》报区委组织部审批,同时报组织人事科备案。严禁以研修名义,组织全校性的、无主题的活动。

(二) 严格执行培训过程管理要求

1. 在优化研修项目的设计和审核、专职班主任管理制度、研修项目日常管理、考勤、结业考核等要素环节,加强培训过程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2. 教师外出培训的,要基于问题解决设立或选择培训项目,培训前要对参训教师提出明确的任务要求,培训后参训教师要在教研组活动中进行汇报,展示培训成果,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实践,做到学以致用。组团外出培训的,按璧山区《学员赴外培训成果转化考核方案》执行。

3.教师培训实行区教委和区教师进修学校共同管理的运行机制。组织人事科是对教师培训工作进行牵头管理的职能科室,负责师资培训的统筹规划和安排。进修校是实施教师培训和培训管理的主体单位,负责教师培训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 加大培训质量监控力度

1. 从“教、学、管”三方面入手,实施网上覆盖全员和全部项目的“参训教师评项目、评教师”“研修机构和教师评学员”“研修教师与研修机构互评”制度。

2. 建立专兼职的校本研修质量监督员队伍,加大对校本研修质量的监控。建立信息采集和核查机制,于次年3月发布教师培训质量年度报告,总结培训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六、规范使用培训专项经费

(一) 明确专项经费来源

1. 培训专项资金。按不少于全区教职工工资总额2.5%的比例安排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专项经费,其中的30%用于区级培训项目,由区教师进修校负责管理,70%按人均以学校为单位下拨,由学校负责管理。

2. 生均公用经费。各中小学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生均公用经费总额5%的比例,提取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专项经费。

(二) 规范专项经费开支

1. 明确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专项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主要用于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校园长)在培训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区级指令性培训,由组织单位统一支付培训费,差旅费回原单位报销。

2. 明确专项经费的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渝教师〔2011〕9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试行意见》(渝教人〔2012〕9号)《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指导意见》(教师〔2013〕6号)(区委关于培训管理的文件)等文件精神执行。

3. 规范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培训项目经费报销时要提供培训经费划拨凭证(要注明培训费)、培训方案、培训通知、学员签到册、培训简报、学员结业名单等材料作为报销依据,同一培训项目的所有费用支出必须集中捆绑,不得分散零星报销;教师个人参训后的经费报销,要提供培训文件、课程安排表和参加培训审批表等材料作为报销依据。严格控制现金支出,无论支付给个人或单位,原则上要转账支付。

七、培训考核

由区教委和政府教育督导室组建督查组,对进修校教师培训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进行考核。

八、责任追查

根据“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明确审批每一环节的权限和责任,做到责任到岗,权责一致。各负责培训的组织单位(科室)要做好培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努力提升培训效益。对不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把关不严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查相关人员责任,并根据追查结果进行处理。

九、其他要求

1. 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培训的组织单位要制定培训方案,报组织人事科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同时加强对参训教师的监督管理。

2. 参培教师要严格遵守培训管理制度和请假制度,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分处理。

3.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4.本办法由区教委负责解释。


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

202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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