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含申请流程)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幼儿、学生(以下统称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校车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校车使用范围
1.公办和民办中小学、乡镇中心幼儿园根据办学实际,确需要使用校车,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获得批准后使用校车。
2.相关部门应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原则上不新批准民办幼儿园使用校车,逐步取消已审批校车,如果办园班级在8个班以上,不含园舍投资在100万以上的高端幼儿园,确需要使用校车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获得批准后使用校车。
第二条 校车使用许可
3.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校车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4.校车使用许可申报程序: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区教委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校车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区教委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区教委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条 校车使用
5.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6.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7.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8.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除学童、随车照管人员外,校车不得承载其他人。
10.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11.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12.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附件:1.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
2.校车驾驶资格审批流程
3. 校车标牌核发流程
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
2024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
附件2:校车驾驶资格审批流程
附件3:校车标牌核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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