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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核审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指南

日期:2024-12-05

申请审核审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指南

一、办理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申请材料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内容含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扶养抚养情况);

2.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

3.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协议;

5.代发银行账户复印件;

6.残疾证复印件(选);

7.在校生证明(选);

8.结婚证、离婚证及判决书复印件(选);

9.重病诊断书(选);

10.其他证明材料;

三、2024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全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975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全护理500元、半护理300元、全自理100元。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4.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5. 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6.终止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四、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五、办理地点:各镇街公共服务中心民政服务窗口

六:联系电话:023-4142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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