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及做好相关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委: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7号)等要求,经研究,现将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具体区县、金额、科目列报等详见附件1)预算下达你区县。此项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请各区县及时与当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做好衔接。请严格按照《2023年重庆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详见附件3)执行,加快资金拨付和使用,严格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不得截留、滞留或挪作他用。
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等要求,你区县(自治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一并下达,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区县(自治县)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下达表
2.绩效目标表
3.2023年重庆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1
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安排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区县 |
资金 |
合计 |
16551 | |
1 |
万州区 |
785 |
2 |
黔江区 |
376 |
3 |
涪陵区 |
719 |
4 |
大渡口区 |
1 |
5 |
江北区 |
3 |
6 |
沙坪坝区 |
18 |
7 |
九龙坡区 |
11 |
8 |
南岸区 |
3 |
9 |
北碚区 |
72 |
10 |
渝北区 |
167 |
11 |
巴南区 |
321 |
12 |
长寿区 |
498 |
13 |
江津区 |
883 |
14 |
合川区 |
989 |
15 |
永川区 |
638 |
16 |
南川区 |
436 |
17 |
綦江区 |
507 |
18 |
大足区 |
577 |
19 |
璧山区 |
240 |
20 |
铜梁区 |
497 |
21 |
潼南区 |
517 |
22 |
荣昌区 |
402 |
23 |
开州区 |
910 |
24 |
梁平区 |
538 |
25 |
武隆区 |
345 |
26 |
城口县 |
172 |
27 |
丰都县 |
528 |
28 |
垫江县 |
577 |
29 |
忠 县 |
621 |
30 |
云阳县 |
684 |
31 |
奉节县 |
639 |
32 |
巫山县 |
383 |
33 |
巫溪县 |
423 |
34 |
石柱县 |
352 |
35 |
秀山县 |
439 |
36 |
酉阳县 |
625 |
37 |
彭水县 |
566 |
38 |
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 |
5 |
39 |
万盛经开区 |
84 |
附件2
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绩效目标表
资金名称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 |||
中央主管部门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 |||
省级财政部门 |
重庆市财政局 | |||
省级主管部门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
区县财政部门 |
有关区县财政局 | |||
区县主管部门 |
有关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
资金情 况 |
年度金额(万元) |
16551 | ||
其中:中央补助 |
16551 | |||
地方资金 |
||||
年度目标 |
保护耕地地力,提高农机化水平,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发展壮大乡村产业,创新农 业经营方式。 | |||
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绩效指 标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 贴发放 |
100%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 贴发放 |
统一资金审核和发放程序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 滞留、挤占、挪用和骗 取实际种粮一次性补贴 o |
无 | |||
质量指标 |
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 |
市规定时限前 | ||
执行情况和总结材料报 送。 |
市规定时限前 | |||
时效指标 |
年度资金执行率 |
100%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 指标 |
资金使用无重大违规违 纪问题 |
无 | |
满意度指 标 |
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 标 |
种粮农民对政策满意度 |
90%以上 | |
举报投诉处理满意度 |
90%以上 |
附件3
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7号)要求,以及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背景和分配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稳定农民预期,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7号)文件下达我市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补贴资金16551万元。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由市农业农村委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意见及绩效目标。为此,市农业农村委按照上年依据,提出2023年我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分配建议初步方案、意见。
二、补贴对象、标准
根据财政部文件,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各区县结合资金额度、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补贴依据为水稻、小麦、玉米和
大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2022年底前撂荒耕地不享受此项补贴
发放方式由各区县在2022年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实际进行完善。要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采取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方式,务必于5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
三、分配方法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稳粮扩油保障有效供给的具体措施的通知》(渝委农办〔2023〕2号)下达的2023年各区县(自治县)粮油生产任务,种植面积和产量各占50%权重进行分配。
四、补贴程序
各区县要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程序和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实际优化完善发放办法,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粮食作物保险承保数据、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等数据,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兑付工作可参照《2022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渝农发〔2022〕5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应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于5月19日前报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补贴资金务必于5月底前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或协商减少地租等方式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使实际种粮农民真正受益。补贴发放情况和补贴汇
总表(附表)应于6月1日前报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委。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迅速建立健全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二)规范发放流程。各区县(自治县)要制定补贴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环节的操作流程。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强化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督。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以及资金发放情况。补贴到户的补贴发放情况应在本村(农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督力度,准确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市农业农村委联系人:胡永庆,联系电话023-89133250。
市财政局联系人:刘伯洋,联系电话023-67172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