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乡村振兴局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局 关于《重庆市璧山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璧财发〔2024〕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分配使用机制,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渝财农〔2023〕138号),现就《重庆市璧山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璧财发〔2021〕7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二款中的“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修改为“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增加“重点围绕粮油、肉蛋奶、果蔬、休闲食品、预制菜、火锅食材、中药材等7大产业领域,支持种养业、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并建立联农带农富农利益联结机制。”
二、将《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三款中“市级衔接资金可用于市级统一安排实施的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防止规模性返贫等其他项目支出;区级衔接资金还可用于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和其他与乡村振兴相关的项目支出”,修改为“市级衔接资金可用于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行文明确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其他项目支出;区级衔接资金可用于区委区政府决定的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行文明确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其他项目支出”。
三、将《实施细则》第三条中,增加“突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资金分配竞争调节机制,奖优罚劣。”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21日起施行。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重庆市璧山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璧财发〔2023〕52号)废止。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重庆市璧山区乡村振兴局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民族宗教事务
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