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璧山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办法》的通知
璧司发〔2023〕19号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区法律援助中心:
《璧山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璧山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司法部《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是指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公民申请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而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是指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确定本中心、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并通知其所属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组织行为;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是指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律师等。
第三条 区司法局监督管理本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区法律援助中心具体负责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
第四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应坚持依法办事、合理便民、公开公正、规范高效,按照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的原则指派。
第五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组建《刑事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库》《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库》,人员名单每年5月调整一次。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纳入办案人员库:
(一)有过错过失或未充分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的;
(二)案卷制作不符合要求,经法律援助中心责令整改达2次仍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办理案件受援人满意度低于80%,经查证属实确实未尽责的;
(四)违法违规执业被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处罚的;
(五)不能独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含案卷制作、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录入);
(六)承办人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被区司法局、市司法局、司法部评为不合格案件,认定该承办人责任的。
第七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案件指派工作的人员在《刑事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库》(附件一)、《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库》(附件二)的人员名单中合理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办案人员,并报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签字审批。
指派同一案件(含各阶段)原则上继续指派同一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对办案质量高、主动报送典型案例、积极完成区司法局、区援助中心安排的工作任务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可以适当指派法律援助案件作为奖励。
第八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原则上每件法律援助案件只安排1名承办人员,重大疑难复杂或集团案件可指派2名及以上有办案经验的法律援助人员承办。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变更指派:
(一)对于通知辩护(代理)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受援人拒绝承办人员为其提供辩护(代理)而需要另行通知辩护(代理)的;
(二)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承办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并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变更承办人员的;
(三)承办人员与该案件存在利益冲突的;
(四)承办人员因开庭日期冲突,经受援人同意,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的;
(五)承办人员因其他正当事由或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办理该案件,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的。
第十条 案件承办机构及承办人员与受援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因利益冲突等正当理由需更换承办人员的,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报区法律援助中心批准可以变更指派。
第十一条 受援人申请更换承办人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更换。决定更换的,应另行指派人员承办。原承办机构应与受援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代理(辩护)协议,原承办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变更后的承办人员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和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采取案件评估、案卷评查、当事人回访等方式,对全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和案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和完善案件指派工作。
第十三条 其他法律法规和市司法局对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璧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21日印发的《璧山区司法局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办法》(璧司发〔2021〕46号)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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