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山坪塘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山坪塘管护水平,充分发挥山坪塘灌溉效益,我局按程序制定了《重庆市璧山区山坪塘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璧山区山坪塘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办法(试行)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
2024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璧山区山坪塘工程建设
和运行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山坪塘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山坪塘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山坪塘是指蓄水容积在500立方米(含)至1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型蓄水工程,属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工程形式一般为三面环丘、一面筑坝,坝体应包含挡水建筑、放水建筑和泄水建筑(溢洪道)。
第三条 山坪塘工程建设遵循“有需求、除病险、能蓄水”的原则;山坪塘运行管理遵循“安全第一、灌溉为主、生态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划分。
区水利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山坪塘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履行山坪塘行业监管责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公民所有的山坪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山坪塘属地监管责任;
山坪塘所有权人是山坪塘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对山塘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公民本人是山坪塘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区水利局牵头建立全区山坪塘管护名录库和山坪塘项目库,统计山坪塘基本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山坪塘增录、下号、信息变更由所有权人申报、属地镇街及村(社区)核实、区水利局备案,实时更新。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六条 山坪塘工程建设包括新建和整治两种情形,工程技术标准参照《重庆市山坪塘整治质量管理技术手册》执行。
第七条 山坪塘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原则上由属地镇街确定组建。
第八条 山坪塘工程申报条件。
病险山坪塘整治工程申报条件:
1.山坪塘出现垮塌等险情、有较严重的安全隐患、不能正常蓄水发挥效益等;
2.山坪塘具有公益性,能发挥灌溉效益或饮水保障作用;
3.山坪塘在区水利局山坪塘项目库中且属于集体权属;
被确定为城市规划区或交通建设红线范围内或用地性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山坪塘,原则上不纳入整治范围。
山坪塘新建工程申报条件:
1.新建山坪塘具有灌溉或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等必要性;
2.新建山坪塘用地性质符合土地利用管理规定;
3.新建山坪塘属于集体权属。
第九条 山坪塘工程建设采取自下而上的申报程序。由村(社区)向所在镇街申报,由镇街审核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向区水利局进行申报。区水利局对项目必要性进行评估后,纳入山坪塘项目库。
第十条 山坪塘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应水利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设计方案(含工程预算),满足以下情形之一时,须报区水利局开展技术审查:
1.管理等级为Ⅰ级或Ⅱ级的山坪塘工程;
2.工程费(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费)在5万元(含)以上的山坪塘工程;
3.位于缙云山、云雾山等林区内的山坪塘工程。
其他情形的山坪塘工程由属地镇街组织方案审查,报区水利局备案。
第十一条 山坪塘建设资金按“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以自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相关镇街应会同山坪塘所有权人根据山坪塘病险情况,筹集资金采取必要的工程性措施,确保山坪塘安全。区水利局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和项目轻重缓急,经局党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明确补助对象和资金额度,不足部分由相关镇街会同山坪塘所有权人自行筹集。
第十二条 山坪塘工程建设资金有政府财政资金的,相关镇街应指导项目法人按照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山坪塘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山坪塘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组建项目法人谁监管”“属地监管”“属事监管”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项目法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履行相应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主体责任。检测、监测、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经区水利局批复的山坪塘工程正式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向区水利局申请报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在镇街应全程做好安全和质量监督。区水利局采取巡查、抽检的方式,做好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和质量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组织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对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的,应及时报告所在镇街和区水利局。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文件资料,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质量问题处理等,必须保留照片、影像资料并归档。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控制合同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程序,不得擅自实施未经审查同意的变更内容,原则上不得增加工程量及投资额。
第十九条 山坪塘工程由项目法人组织各参建单位和受益群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合同开展验收,验收时还应将能够正常蓄水作为验收的前置条件;按本办法第十条要求报经区水利局开展技术评审的,须报请区水利局同步参与验收。
第二十条 山坪塘工程建设涉及的青苗、占地等费用,由镇街、村(社区)协调解决,不纳入山坪塘补助资金范围。
第二十一条 经水利局批复同意的山坪塘工程补助资金原则上在山坪塘工程验收且正常运行三个月后按程序申报。各镇街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
第三章 运行管护
第二十二条 山坪塘运行管护由山坪塘所有权人负责,镇街应督促和指导山坪塘所有权人制定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人,开展日常运行管护工作。山坪塘所有权人可以按程序将山坪塘日常运行管护工作委托给第三方具体执行。
第二十三条 山坪塘运行管护内容主要包括:保持坝身、水体及周边环境整洁;开展蓄水、保水、放水和用水管理工作;做好工程检查、观测、记录工作,保持挡水、放水和泄水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做好安全巡查、防汛抗旱和险情隐患记录、报告和应急处置;实施维修养护工作等。
第二十四条 山坪塘运行管护包括维修养护工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镇街会同山坪塘所有权人自筹解决。以山坪塘为主体开展经济活动获得的收益,原则上应优先用于山坪塘运行管护。
第二十五条 山坪塘维修养护工作方案由山坪塘所有人具体提出、由属地镇街复核批准,可以申请区水利局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 山坪塘堤坝边线以外的五至十米区域为管理范围。在山坪塘管理范围内的活动,参照《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山坪塘所有权人是山坪塘的公共安全第一责任人。每口山坪塘应设置醒目的警示警戒标识和管护责任公示牌,并配备救生圈、救生绳等救援物品;人员密集地区的山坪塘要因地制宜安装防护栏杆;为保证山坪塘行洪安全,严禁在山坪塘泄水建筑设置拦鱼、拦网等阻洪设施。
第二十八条 山坪塘实行分类管理,按照“重庆市山坪塘管理等级分类标准”,山坪塘分为Ⅰ、Ⅱ、Ⅲ、Ⅳ级,同时按山坪塘运行情况分为正常运行山坪塘和病险山坪塘,其中Ⅰ级、Ⅱ级山坪塘以及病险山坪塘属于重点管理和重点监管山坪塘。区水利局与各镇街、各镇街与各村(社区)、各村(社区)与山坪塘所有权人,就正常运行山坪塘和病险山坪塘分类签订管护责任书;病险山坪塘消除病险后销号,纳入正常运行山坪塘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山坪塘所有权人应建立健全山坪塘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人,落实管护措施,做好山坪塘日常巡查工作,每年汛前应全面对山坪塘开展一次汛前检查,并在汛期加密巡查频次,确保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山坪塘用水管理坚持节水优先、先生活后生产、先灌溉后养殖、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合理调配,杜绝漫灌行为;以保障农业灌溉及人畜用水为主的山坪塘,严禁随意放水。
第三十一条 山坪塘所有权人发现山坪塘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报告所在镇街。镇街负责辖区内山坪塘防汛抗旱调度以及山坪塘重大突发事件或安全事故前期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紧急时,应及时发布信息到户到人,遵循先人员后财产的原则,有序组织人员转移,确保安全。山坪塘产权单位、管护单位、使用单位应服从调度指挥,拒不服从调度指挥的,镇街可采取应急抢险措施,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镇街应指导山坪塘所有权人严格按照水质达标治理相关规定开展各项管理活动,在优先满足人畜饮水、农业灌溉用水,保证水质达标的基础上,可发展其他经济活动。
第三十三条 建立山坪塘管护“以奖代补”机制,将山坪塘管护纳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中,由镇街对村(社区)开展年度考核,考核后发放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可按相关规定用于山坪塘日常管护。
第三十四条 山坪塘工程秉承“谁损坏、谁修复”的原则,因第三方蓄意破坏或其他工程建设破坏的,由属地镇街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修复山坪塘;因管护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镇街应严肃追责问责,由山坪塘所有权人负责修复山坪塘。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重庆市山坪塘管理等级分类标准
附表
重庆市山坪塘管理等级分类标准
管理等级 |
前 提 |
条 件 |
Ⅰ |
同时满足 |
1.库容1万m3以上或多个梯级建设的山坪塘累计库容达1万m3以上,或者坝高5m以上 |
2.下游1km范围内行洪区有居民房屋、重要基础设施等,溃坝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 ||
Ⅱ |
满足条件之一 |
1.库容5万m3或多个梯级建设山坪塘累计库容达5万m3以上,或者坝高15m以上 |
2.山坪塘下游1km范围内行洪区无居民房屋,有比较重要基础设施等,溃坝后基本不会造成人员伤亡,但会造成较大财产损失 | ||
3.库容1万m3以下或多个梯级建设的山坪塘累计库容1万m3以下,或者坝高5m以下,下游1km范围内行洪区有居民房屋、基础设施等,溃坝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 ||
Ⅲ |
满足条件之一 |
1.库容1-5万m3或多个梯级建设山坪塘累计库容1-5万m3,或者坝高5-15m |
2.山坪塘下游1km范围内行洪区无居民房屋,有一般基础设施等,溃坝后不会造成人员伤亡,但会造成有限财产损失 | ||
3.库容1万m3以下或多个梯级建设的山坪塘累计库容1万m3以下,或者坝高5m以下;下游1km范围内行洪区无居民房屋、有基础设施等,溃坝后不会造成人员伤亡,但会造成财产损失 | ||
Ⅳ |
同时满足 |
1.库容1万m3以下或多个梯级建设山坪塘累计库容1万m3以下,或者坝高5m以下 |
2.山坪塘下游1km范围内行洪区无居民房屋、基础设施等,溃坝后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基本无财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