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58268XL/2021-0005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文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9-07 | [ 发布日期 ] | 2021-09-07 |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的通知
渝文旅发〔2021〕168 号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宣传部、文化旅游委,两江新区党工委宣传部、社发局,重庆高新区党工委宣传部、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党工委宣传部、文化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的通知》要求,提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协作水平,明确责任边界,完善工作制度,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和综合执法履职能力,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主体
市、区县(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下简称“综合执法队伍”)以各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名义,统一行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电影、旅游市场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范围内的执法事项, 以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名义实施执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范围外的执法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可委托综合执法队伍落实工作职责。负责落实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扫黄打非”办公室的工作部署,按“扫黄打非”工作机制落实“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二、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协同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党委宣传部门指导所属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旅游主管部门部署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综合执法队伍具体执法业务工作,市、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部门统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和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建立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协同机制,形成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一)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会商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要依托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会商会议机制,召集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队伍负责人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各有关主管部门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实施过程中,可根据需要提请召开全体或部分单位工作会商会议,研究解决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有关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二)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件转移函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主管部门在源头监管、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需执法办案的,应以“案件转移函”方式移送同级综合执法队伍;情况紧急的,应先行通知,并在 24 小时内移送综合执法队伍;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先行采取必要的行政管理措施,并及时移送或通知综合执法队伍。综合执法队伍收到“案件转移函”后,应通知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经批准后书面移送。案件移送应当附下列材料: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件转移函;
- 案件来源材料;
-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
- 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受理移送案件后,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督促综合执法队伍依法办理。综合执法队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部门办理情况,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报移送部门、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综合执法队伍应当将执法案件信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与各级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主管部门共享。市、区县(自治县)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出台的涉及划转行政处罚权事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等信息抄送同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市、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将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事项相关的行政许可情况等管理信息及时与综合执法队伍共享。综合执法队伍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处理情况,要及时通报各有关主管部门。执法检查或专项行动中的相关内容和数据,综合执法队伍和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照进度要求及时抄送对方。
(四)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监督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认为同级或下级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行为不当或者有误的,应当向综合执法队伍提出书面意见,综合执法队伍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 7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综合执法队伍未书面回复的,可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依纪问责。
市、区县(自治县)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主管部门认为同级或下级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行为不当或者有误的,可书面告知审查意见,要求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综合执法队伍未重新审查的,要求重新审查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责。
(五)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综合执法队伍应按年度汇总执法情况和相关信息,按照文化旅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等不同领域, 分别报送各有关主管部门。
三、明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市、区县(自治县)综合执法队伍与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明确职能边界,切实做好行业监管与综合执法工作的对接。
(一)对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市场主体的职责划分
市、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检查监督职责,加强源头监管和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应做好与事前、事中监管的衔接工作,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力度,主动开展相关市场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及专项检查和整治,及时发现案件线索,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承接由同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归口移送或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移送的违法违规线索,认真组织开展调查,严格审查,依法查处。
(二)对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市场主体的职责
划分市、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及时发现,督促改正,或移送综合执法队伍查处。综合执法队伍应加大巡查力度,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市场主体取得行政许可情况的执法检查,做到早发现问题,早处置。综合执法队伍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时,对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在规定期限内纠正或督促补办相关手续的,应与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主管部门主动对接,主动服务,依法纠正或督促补办相关手续;对逾期未纠正或不能补办相关手续的,要依法查处。
(三)对法律法规有明确法律责任但无行政许可规定的职责
划分市、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主管部门应加强行业规范,源头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应加大巡查力度, 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四、强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保障
(一)强化思想认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意识形态属性, 确保政治安全、文化安全。
(二)加强服务保障。市、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综合执法队伍依法履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职责,及时提供相关执法保障。
(三)积极认定鉴定。综合执法队伍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需要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主管部门提供认定鉴定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综合执法队伍协作文书后,按相关认定鉴定规定尽快出具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当事先告知。
(四)强化信息共享。各级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调研分析发现市场中违法行为多发的领域环节,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综合执法队伍,加强检查和执法。综合执法队伍针对违法行为多发的领域和环节,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完善制度建设,运用综合管理手段,从源头上预防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综合执法队伍应当强化“互联网+监管”理念,积极开发使用基于移动设备的执法信息平台,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及时上传、汇总和更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业务的相关数据信息。
(五)强化业务培训。市、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综合执法队伍,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技能培训,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提升执法办案水平。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1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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