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单位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公开内容 | |
| 行政确认类事项 | 预防接种单位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不得拒绝办理。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预防接种证。 |
| 预防接种实行居住地管理,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 |||
| 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 | |||
| 办理材料 | 户口本或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出生时在出生医院接种的卡介苗和乙肝疫苗接种记录。 | ||
| 办理时限 | 当日办理。 | ||
| 办理流程 | (一)在出生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儿童:需提供父母身份证信息、联系电话、现居住地址。 | ||
| (二)在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儿童需提供户口本或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出生时在出生医院接种的卡介苗和乙肝疫苗接种记录。 | |||
| (三)流动儿童补办预防接种证,在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办理,需提供户口本或出生医学证明、居住证明、既往接种记录。 | |||
| 咨询投诉渠道 |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共卫生科;联系方式:023-414160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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