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房城乡建委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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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璧建发〔202622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更加规范、高效,切实保障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建物业〔20263号)文件精神,现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相关工作内容适用于我区范围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的使用申报、审核、划转。

二、使用程序

申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分为普通程序和应急简易程序。

三、申报对象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人即项目的实施主体,一般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等。

发生应急简易程序的情形时,上述实施主体未按规定实施抢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作为实施主体组织代修。

四、普通程序流程

(一)提出维修计划

实施主体提出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并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确定专项维修资金拟使用范围,明确费用分担拟涉及的业主。

(二)查询账户余额

实施主体应提前到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事务中心查询涉及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对余额不足或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缺口部分要拟定筹资方案。

(三)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主体应多方询价,根据询价情况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方案应包含维修的具体范围、内容、工程计划、费用预算、用款进度计划、费用分担涉及的业主、施工单位确定方式、造价审核等内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以上。

(四)组织业主表决

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表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专有部分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组织业主表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也可以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前款规定公示和征得业主同意。

实施主体应按有关规定,通过协商、竞争性比选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日。对工程维修、更新、改造类项目,限额以上的,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优先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限额以下的,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优先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对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类项目,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指导监督实施主体依法依规确定施工单位。

(五)开展预算审核

对于10万元以上(含)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或者业主表决要求开展预算审核的,实施主体应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开展预算审核,评审费用(含后期结算审核)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或者公共收益中列支。隐患突出的,实施主体可同步推进开展维修施工和预算审核。

无需开展预算审核的维修项目,则无该流程,直接进入下一步流程。

(六)签订工程合同

实施主体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按合同约定施工。其中,开展预算审核的项目,工程合同约定的金额不得高于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预算审核金额。

(七)申报维修项目

实施主体向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事务中心申报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应当在收到实施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予以受理。

工程合同约定有工程进度款的(原则上进度款不超过30%),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事务中心按工程进度划转专项维修资金。对50万以上的维修、更新、改造类项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街镇认为有必要选聘监理机构的,可以选聘监理机构对过程进行监督。监理费用可纳入维修费用一并列支。

(八)完工结算审核

项目完工后,实施主体应当及时牵头组织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到现场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区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应到现场进行复查。

对于10万元以上(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或者业主表决要求开展结算审核的,实施主体应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开展结算审核。开展结算审核的项目,工程结算金额不得超过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金额。

(九)公示拨付尾款

工程竣工验收后,实施主体应将竣工验收表、工程结算报告、业主分担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公示7日以上,并存档。公示完毕后,实施主体应及时向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事务中心申报拨付尾款。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事务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拨付尾款。

五、应急简易程序流程

(一)书面报告,现场确认

出现《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六种紧急情形之一的,实施主体应当立即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实地查勘,出具证明;涉及电梯、消防设施、高层住宅水泵的,还应组织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渝水股份璧山自来水分公司实地查勘确认,并在收到报告24小时内出具证明。

(二)申报项目,组织施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启动应急简易程序抢修证明后,实施主体应及时向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事务中心申报维修项目,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工程合同,并将启动应急简易程序抢修事宜及时告知涉及业主,组织抢修。

10万元以上(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或者实施主体认为有必要开展工程造价预算审核的,实施主体应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开展预算审核。应急抢修和预算审核可同步开展。其中,开展预算审核的项目,工程合同约定的金额不得高于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预算审核金额。

工程合同约定有进度款的(原则上进度款不超过30%),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事务中心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竣工验收,结算审核。

同普通程序流程。

(四)公示资料,拨付尾款。

抢修工作完成后15日内,参照普通程序流程公示相关资料,申请拨付尾款。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要件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相关范本(相关要件范本仅作参考,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填报后应将下划线消除)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4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报要件

 

一、普通程序申报要件

(一)项目申报受理要件

1. 重庆市璧山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

2.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3. 相关业主清册;

4. 业主表决意见表;

5. 公示情况说明;

6. 施工合同(合同应约定维修范围、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等相关要求);

7. 预算审核委托合同和《预算审核报告》(开展工程造价预算审核的项目提供);

8. 其他资料(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出具的整改证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选定确认表等)。

(二)工程进度款拨付要件

1. 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

2.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量完成清单;

3. 工程进度涉及的业主费用分担明细表;

4. 维修票据;

(三)工程尾款拨付要件

1. 工程款拨付申请表;

2.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的竣工验收表;

3. 结算审核委托合同和《结算审核报告》(开展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项目提供);

4. 施工单位编制,并经实施主体签字认可的工程结算报告;

5. 维修票据;

6. 业主费用分担明细表;

7. 项目资料公示情况说明;

8. 其他资料(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出具的整改合格证明或检测合格报告等)。

二、应急简易程序申报要件

(一)适用应急简易程序的情形

1. 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街道出具证明)

2. 电梯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的;(街道出具证明、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专业性证明)

3. 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街道出具证明、渝水股份璧山自来水分公司出具专业性证明)

4. 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街道出具证明)

5. 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街道出具证明)

6. 消防设施损坏,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街道出具证明、区消防救援支队出具专业性整改证明)

(二)项目申报受理要件

1. 启动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简易程序的申请;

2.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启动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简易程序的书面证明;

3. 其他应提供的资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渝水股份璧山自来水分公司等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整改证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选定确认表等)。

(三)工程进度款拨付要件

1. 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附工程进度清单、工程进度涉及的业主费用分担明细表);

2. 施工合同(合同应约定维修范围、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等相关要求);

3. 维修票据;

4. 预算审核委托合同和《预算审核报告》(开展预算审核的项目提供);

5. 启动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简易程序告知书。

(四)工程尾款拨付要件

1. 重庆市璧山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

2. 工程款拨付申请表;

3. 启动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简易程序告知书(已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不再提供);

4.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的竣工验收表;

5. 施工单位编制,并经实施主体签字认可的工程结算报告;

6. 预(结)算审核委托合同和《预(结)算审核报告》(开展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项目提供);

7. 维修票据;

8. 业主费用分担明细表;

9. 项目资料公示情况说明;

10. 施工合同(已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不再提供);

11. 其他资料(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出具的整改合格证明或检测合格报告等)

 

附件2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相关范本

(相关要件范本仅作参考,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填报后应将下划线消除)

关于××小区消防设施设备启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简易程序抢修的申请

璧山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事务中心:

××小区消防设施设备        原因,已无法正常运行,严重危及小区消防安全。经区消防救援支队****年**月**日检查并出具整改证明(编号〔20**〕第***号),要求立即进行整改,以确保小区安全。由于小区消防设施设备已过质保期,经区消防救援支队、×××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现场查勘核实并出具书面证明,同意启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简易程序予以抢修。鉴于此,特向贵中心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抢修。

实施主体全称 承诺将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简易程序相关要求和流程,及时组织抢修,并将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保证合理、规范地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联系人:×××,联系电话:************

                                 实施主体全称(盖章)
                                   ****年**月**日   

 

关于××小区消防设施设备启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简易程序抢修的告知书

 

××小区全体业主:

小区消防设施设备          原因,已无法正常运行,严重危及小区消防安全。经区消防救援支队********检查并出具整改证明(编号〔20**〕第***号),要求立即进行整改,以确保小区安全。由于小区消防设施设备已过质保期,经小区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区消防救援支队、×××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现场查勘核实并出具书面证明,并经区住房物业中心受理(编号:202*-0**号),同意启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简易程序予以抢修。

本次抢修费用分担涉及范围:                业主。

特此告知

告知时间:********日至********

附件: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动用证明

2.区消防救援支队的书面证明

3.区住房物业事务中心中心受理通知书(编号:202*-***号)

   实施主体全称(盖章)      
                                 ********日       

 

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

 

璧山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事务中心:

××小区消防设施设备,已经贵中心受理,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予以抢修。目前工程完成进度已超过合同金额的30%(详见附件1)。按照实施主体与消防设施设备改造施工单位××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情况,应拨付合同金额******元的30%工程进度款。现申请贵中心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比例拨付相应资金******元给 ×× 公司。

 

消防维修施工单位:××公司(全称)

开户行:××银行××支行

  号:******************

附件:1、消防维修进度完成清单

            2、进度款业主费用分担明细表

                           

                                  实施主体全称(盖章)          
                                    ****年**月**日              

 

项目资料公示情况说明

 

璧山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事务中心:

××小区消防设施设备抢修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现项目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按照《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已在小区公共区域对相关申报资料进行如下公示:

1.已对《小区消防设施设备启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简易程序予以抢修的告知书》及附件进行为期至少7天的公示(公示时间********日至********日)

2.按照《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对竣工验收表、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结算报告、票据、业主费用分担明细表、消防整改合格书等进行了为期至少7天的公示(公示时间********日至********日)

    特此说明

                               

   实施主体全称(盖章)  
                                   ****年**月**日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动用证明

 

璧山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事务中心:

经现场勘察确认,兹证明XX街道XX小区XX共有部分或设施【六种适用应急简易程序情形】,于XXXXXXXX日发生XX损坏情况。根据《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情况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为维护小区业主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此共有部分或设施维修需按应急简易程序办理。

特此证明。

 

 

 ×××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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