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认定改造对象
各镇街要加强对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委互通共享提供的花名册,及时将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保障范围。
各镇街要通过核查户口本、与公安和民政部门进行数据比对等方式认真核实农户身份,严禁将属于城镇户口(包括就地农转城的人员)人员纳入市级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范围。
二、合理确定改造方式
各镇街要确定农村危房改造方式,C级危房改造必须修缮加固,D级危房改造原则上拆除重建。少数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为木质穿斗结构的房屋,可采取修缮加固的方式消除安全隐患。选址受限无法新建房屋的农村D级(无房户)危房改造户,可采取购买或置换同村(社)闲置安全农房的方式保障住房安全。
三、优化农房面积标准
结合本地实际,调整优化农村危房改造新建房屋建筑面积标准,既要满足农户住用需求,也要避免因建房大额负债,还要适当考虑发展需求。农村D级危房改造重建新房、无房户新建住房在不突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规模的前提下,建议建筑面积标准1人户不宜小于40平方米、不宜大于60平方米,2人及以上户不宜小于20平方米/人、不宜大于40平方米/人,每户不超过90平方米。新房建好后原危房应拆除。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各镇街要采取措施,督促改造户委托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房建设图集。同时,督促改造户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
各镇街在区级部门联合验收前,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已完工且具备入住条件的房屋进行提前预验收,严禁对未安装门窗、未通水通电等不具备入住条件的房屋进行竣工验收。镇街验收合格后才能申请区级联合验收;区级联合验收必须全部合格才能通过,不合格的项目要相关镇街督促农户全部整改合格后才能通过验收。
五、强化补助资金管理
区级联合验收通过后,我委将加强与区财政局的沟通对接,根据财政部门拨款计划,及时提交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危房改造户拨款信息。同时,加强拨款进度跟踪,确保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至农户“一卡通”。
六、细化档案管理
各镇街要加强“一户一档”资料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璧山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璧建发〔2021〕93号 )要求,逐户逐项收集相关资料,做到“纳入计划一户、建档一户”“竣工一户、完善一户、装订一户”;要加强“一户一档”资料审核把关,杜绝资料缺项、造假和时间逻辑错误等。
七、加强信息系统管理
各镇街要明确专人负责《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在收到我委下达的市级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后一个月内,完成计划改造户基础信息录入、审核工作,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改造户档案信息录入工作。同时,各镇街要依托“六类对象动态监测”模块,每年至少对所有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情况排查一次。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