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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范本

日期:2026-01-09
编号:










重庆市璧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戈刚



















通讯地址: 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中山北路84号

















联系电话: 023-41422371


报修电话: 023-41409919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微信/QQ:















工作单位(全称):

















通讯地址:


















担保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微信/QQ:















工作单位(全称):

















通讯地址:
































(乙方填报上述信息应真实、准确、有效,通讯地址为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以外

的其他有效地址,并承担不实填报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乙方其他家庭成员(或共同承租人)情况


姓名 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作(学习单位) 联系电话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令)和《重庆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渝府发〔2024   〕17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














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建发〔2024   〕5号)等规章和文件规定,就乙方享受保














障性住房政策,申请并经审核配租获得的
(小区名














名称)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宜签订如下合同:

















一、房屋性质

























本合同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房源














标准并按照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二、房屋情况
















,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户型
。房屋门窗、水、














电、气、闭路等附属设施齐全。









三、租赁期限及用途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

个月,租期自

















。用途:住宅




















租赁期满,如需继续租住,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













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无需继续租住,乙方则













应如期交还该房屋。















四、租金标准
















该房屋的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为
元/平方米/月,















月租金人民币:
















(大写:
)。




















租赁期间,按照规定调整租金标准的,乙方应按照调整后的标准缴纳租金。















五、租金缴纳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月缴纳,乙方于每月20日前(含当日)可通过璧山区
住房物业事务中心微信公众号、收费窗口以及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逾期缴纳
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该房屋月租金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承租时间
不足一个月的,实际承租时间少于15天(含15天)按半月租金收取,大于15
天按全月租金收取。




六、 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
















)。合同期满或终止,履约保证金在抵扣应由乙方承














担的租金、相关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后,剩余部分无息返还;如不
足,甲方有权另行追偿。办理入住后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随意腾退公共租赁
住房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且视为两年内无住房需求。

七、租赁管理


(一)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合同到期后需要续租的,收入
超过规定标准但不高于2倍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1倍计收租金;
高于收入规定标准2倍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以按原租赁合同
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
剩余时间计算;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终止。

(三)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离婚的,原配偶为共同申请人且符合申请
条件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原配偶为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
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四)租赁期内,因承租人数减少不再符合配租户型标准的,应当换租
至相应户型,拒不换租的,按照该房屋租金标准的1.5倍缴纳租金。

(五)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
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暂时无法退出的可给予3个月过渡期,
过渡期按该房屋租金标准的1.5倍缴纳租金,过渡期满仍未退出的,按租金标准
的2倍缴纳租金。

(六)合同到期未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
的,暂时无法退出的可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按该房屋租金标准的1.5倍
缴纳租金,过渡期满仍未退出的,按租金标准的2倍缴纳租金。

八、物业管理

乙方应当与甲方招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遵守《公共租赁小区住户公约》的规定,并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九、房屋使用








(一)乙方在居住使用房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拖欠租金;


2.闲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3.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4.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开设麻将馆、小超市、
早餐店、理发店、加工食品、货品仓储、回收废品等);


5.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7.通过但不限于在网络、中介、微信、QQ、短信等发布或转发公共租赁住
房转租、代办中介信息;

8.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建筑结构、布局或外观;


9.擅自拆除、改装给排水管道、燃气管线、暗埋管线等设施设备;


10.私拉乱接供电线路设施、违规安装使用不合格电器设施、燃气灶具、热
水器等;


11.违规封闭阳台、安装防护网和雨棚等,或安装不易拆除、拆除易损坏房
屋墙体的家具等;


12.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13.堆放物品超出房屋承载负荷;


14.占用楼栋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楼顶露台、通风巷、结构层及设施
设备用房、绿地等共用部位或其他公共区域;

15.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乙方对公共租赁住房及设施设备负有安全使用责任,因乙方自身原
因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乙方应遵守小区管理各项规约,爱护和合理使用门禁、电梯、消防
栓(箱)、健身器材等设施设备、物品,造成毁损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占用公共部位,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予以处置,产生的经济
损失和责任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房屋及设施设备维护









(一)甲方指定小区物业企业负责公共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和
保养工作。

(二)乙方负责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见附
件),但房屋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除乙方人为损坏的外,由甲方负责维修。

(三)甲方实施公共区域、相邻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乙方应予
以配合。

十一、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赁合同终止:

1.租赁期满,乙方未按要求申请续租或续租未通过审核的;


2.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且无共同申请人的。


(二)乙方以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甲方解除租赁合
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追
收租金,拒不执行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通知解除租赁合同:


1.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3.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4.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5.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一)项7-13情形、14情形影响安全,经甲

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8.乙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重庆市璧山区获得
住房,且不属于住房困难家庭的。


9.乙方因婚姻、工作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10.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合同的情形。


(四)租赁期间乙方结婚,其配偶同时承租有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婚姻
登记次月退出其中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未按规定退出的,甲方通知解除其中面
积较小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五)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灭失或者严重损
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二、 房屋腾退






(一)乙方退租公共租赁住房,应搬离自有物品,结清租金、水电气讯、
物业服务等费用,房屋如需维修恢复的,应予以维修恢复,在办结退租手续当
日将房屋返还甲方。

(二)腾退房屋需进行查验,乙方和甲方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签字确认
视为通过验收。需要维修恢复的,乙方负责维修恢复,维修恢复应符合
建筑工程相关要求,配件和材料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及安全要求。维修恢复后
应经甲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应向乙方说明,乙方拒不整改的,
甲方可实施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违规违约被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自作出解除或终止租赁
合同通知之日起7日内搬离自有物品和结清租金、水电气讯、物业服务等费用,
并完成查验等程序后,将房屋返还甲方。如乙方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七日内未
搬离、处置租赁房屋的自有物品,乙方认可其留在租赁房屋内的自有物品为遗
弃物,甲方有权予以处置,其后果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返还房屋
及设施设备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乙方退租,或违规违约被解除、终止租赁合同,逾期未搬离的自有
物品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拖欠租金及其违约金,以及水电气讯、维修费等,未缴纳或拒
不缴纳的,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追偿,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十三、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第十一条第(三)项1-6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
证金。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甲方建立承租人管理档
案,违反公共租赁住房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行
政处罚,并限制其享受政府住房保障补贴,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
房,承租人信用信息档案推送有关部门,限制其金融贷款、工商税务登记、交
通出行等。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共租赁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灭失或严重损坏无法
使用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一)租赁期间,乙方应遵纪守法,遵规守约。遵守各项规定和约定,履
行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水电气讯等费用的义务。

(二)承租人、共同申请人以外人员(除父母、子女外)临时居住公共租
赁住房不得超过10日;超过10日的,乙方须向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报
备,且一个自然年度临时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60日。未报备或超过临时居住时
限的视为违规违约行为,乙方未按通知整改的,甲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
屋。

(三)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因工作生活原因1个月以上不在公共租赁住
房居住的,须向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报备。未予报备的,小区公共租
赁住房管理机构结合走访巡查和水电气度数无变化情形(自然消耗除外),
视为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连续   6个月以上闲置的,甲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
房屋。

(四)送达的约定:(乙方签字:                    )















有关公共租赁住房事务文件信函、通知、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等文书约定送
达地址为:










1.租赁期间(含腾退房屋前)的送达地址为乙方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地
址,乙方退租后的送达地址为乙方身份证上的地址。

2.无论是在租赁期间或是退租后,如乙方的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有变更
的,乙方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书面变更登记,否则造成不能送达的
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3.双方确认,如甲方和法院有关公共租赁住房事务的文件、信函、通知、
法院有关法律文书等按照乙方的地址未能送达的,甲方和法院可以向乙方在租
赁合同中所留的电话发送短信通知,短信发出后的次日视为送达。

十五、附则











(一)乙方确认知晓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居住使用、退出、合同解除、违约
责任等规定,完全理解本合同各条款含义。

(二)合同期间,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三)合同争议事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房屋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小区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重要提示:乙方有转租、出借等行为的,除承担本合同前述约定责任外,
还将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
第11号令)的规定,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
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有违法所得的
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担保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住户性质:公租 签约日期:




































































































































































































































































































































附件:











承租人负责维修维护的室内物件清单
序号 名 称 序号 名 称

1 照明灯具、灯 6 橱柜、吊柜、灶台面的配件

2 开关、插座 7 蹲便器、水箱的配件

3 水龙头 8 室内门窗玻璃

4 角阀、高压管 9 五金件:
(1)橱柜、吊柜的合叶;
(2)防盗门、卧室、厨房、厕所的门锁;
(3)门窗滑轮、门窗月牙锁; (4)混合阀。


5 淘菜盆 、面盆的配件















































编号:









重庆市璧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戈刚

















通讯地址: 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中山北路84号















联系电话: 023-41422371


报修电话: 023-41409919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微信/QQ:














工作单位(全称):















通讯地址:
















担保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微信/QQ:













工作单位(全称):















通讯地址:






























(乙方填报上述信息应真实、准确、有效,通讯地址为所承租公共租
赁住房以外的其他有效地址,并承担不实填报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乙方其他家庭成员(或共同承租人)情况

姓名 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作(学习单位) 联系电话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令)和《重庆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渝府发〔   2024〕17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













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建发〔   2024〕5号)等规章和文件规定,就乙方享受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
缘家庭,以下统称廉租户)保障性住房政策,申请并经审核配租获得的


(小区名称)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宜签订如下合













同:



























一、房屋性质























本合同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房源













标准并按照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二、房屋情况














,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户型
。房屋门窗、水、












电、气、闭路等附属设施齐全。








三、租赁期限及用途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

个月,租期自















。用途:住宅


















租赁期满,如需继续租住,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












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无需继续租住,乙方则












应如期交还该房屋。














四、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算,保障面积为
平方米,













租金标准为
元/平方米/月, 保障外面积
平方米,













租金标准为
元/平方米/月, 月租金合计人民币:













(大写:
)。


















租赁期间,按照规定调整租金标准的,乙方应按照调整后的标准缴纳租金。














五、租金缴纳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月缴纳,乙方于每月20日前(含当日)可通过璧山区
住房物业事务中心微信公众号、收费窗口以及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逾期缴纳
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该房屋月租金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承租时间
不足一个月的,实际承租时间少于15天(含15天)按半月租金收取,大于15
天按全月租金收取。



六、 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合同期满或终止,履约保证金在抵扣应由乙方承













担的租金、相关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后,剩余部分无息返还;如不
足,甲方有权另行追偿。




七、物业管理

乙方应当与甲方招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遵守《公共租赁小区住户公约》的规定,并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八、房屋使用







(一)乙方在居住使用房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拖欠租金;

2.闲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3.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4.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开设麻将馆、小超市、
早餐店、理发店、加工食品、货品仓储、回收废品等);

5.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7.通过但不限于在网络、中介、微信、QQ、短信等发布或转发公共租赁住
房转租、代办中介信息;

8.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建筑结构、布局或外观;

9.擅自拆除、改装给排水管道、燃气管线、暗埋管线等设施设备;

10.私拉乱接供电线路设施、违规安装使用不合格电器设施、燃气灶具、热
水器等;

11.违规封闭阳台、安装防护网和雨棚等,或安装不易拆除、拆除易损坏房
屋墙体的家具等;

12.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13.堆放物品超出房屋承载负荷;

14.占用楼栋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楼顶露台、通风巷、结构层及设施
设备用房、绿地等共用部位或其他公共区域;

15.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乙方对公共租赁住房及设施设备负有安全使用责任,因乙方自身原
因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乙方应遵守小区管理各项规约,爱护和合理使用门禁、电梯、消防
栓(箱)、健身器材等设施设备、物品,造成毁损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占用公共部位,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予以处置,产生的经济
损失和责任后果由乙方承担。

九、房屋及设施设备维护








(一)甲方指定小区物业企业负责公共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和
保养工作。

(二)乙方负责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
(见附件),但房屋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除乙方人为损坏的外,由甲方
负责维修。

(三)甲方实施公共区域、相邻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乙方应予
以配合。

十、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赁合同终止:

1.租赁期满,乙方未按要求申请续租或续租未通过审核的;

2.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且无共同申请人的。

(二)乙方以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甲方解除租赁合
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追
收租金,拒不执行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通知解除租赁合同:

1.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3.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4.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5.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一)项7-13情形、14情形影响安全,经甲
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8.乙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重庆市获得
住房,且不属于住房困难家庭的。

9.乙方因婚姻、工作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10.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合同的情形。

(四)租赁期间乙方结婚,其配偶同时承租有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婚姻
登记次月退出其中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未按规定退出的,甲方通知解除其中面
积较小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五)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灭失或者严重损
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一、 房屋腾退





(一)乙方退租公共租赁住房,应搬离自有物品,结清租金、水电气讯、
物业服务等费用,房屋如需维修恢复的,应予以维修恢复,在办结退租手续当
日将房屋返还甲方。

(二)腾退房屋需进行查验,乙方和甲方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签字确认视
为通过验收。需要维修恢复的,乙方负责维修恢复,维修恢复应符合建筑工程
相关要求,配件和材料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及安全要求。维修恢复后应经甲方验
收,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应向乙方说明,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可实施维修,
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违规违约被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自作出解除或终止租赁
合同通知之日起7日内搬离自有物品和结清租金、水电气讯、物业服务等费用,
并完成查验等程序后,将房屋返还甲方。如乙方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七日内未
搬离、处置租赁房屋的自有物品,乙方认可其留在租赁房屋内的自有物品为遗
弃物,甲方有权予以处置,其后果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返还房屋
及设施设备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乙方退租,或违规违约被解除、终止租赁合同,逾期未搬离的自有
物品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拖欠租金及其违约金,以及水电气讯、维修费等,未缴纳或拒
不缴纳的,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追偿,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十二、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第十条第(三)项1-6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
证金。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甲方建立承租人管理档
案,违反公共租赁住房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行
政处罚,并限制其享受政府住房保障补贴,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
房,承租人信用信息档案推送有关部门,限制其金融贷款、工商税务登记、交
通出行等。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共租赁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灭失或严重损坏无法
使用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所称乙方,指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廉租户租金标准缴
纳租金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租赁期间,乙方应遵纪守法,遵规守约。遵守各项规定和约定,履
行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水电气讯等费用的义务。

(三)承租人、共同申请人以外人员(除父母、子女外)临时居住公共租
赁住房不得超过10日;超过10日的,乙方须向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报
备,且一个自然年度临时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60日。未报备或超过临时居住
时限的视为违规违约行为,乙方未按通知整改的,甲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
房屋。

(四)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因工作生活原因1个月以上不在公共租赁住
房居住的,须向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报备。未予报备的,小区公共租
赁住房管理机构结合走访巡查和水电气度数无变化情形(自然消耗除外),视
为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连续   6个月以上闲置的,甲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
屋。

(五)送达的约定:(乙方签字:                    )














有关公共租赁住房事务文件信函、通知、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等文书约定送
达地址为:
















1.租赁期间(含腾退房屋前)的送达地址为乙方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地址,乙方退租后的送达地址为乙方身份证上的地址。

2.无论是在租赁期间或是退租后,如乙方的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有变更
的,乙方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书面变更登记,否则造成不能送达的
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3.双方确认,如甲方和法院有关公共租赁住房事务的文件、信函、通知、
法院有关法律文书等按照乙方的地址未能送达的,甲方和法院可以向乙方在租
赁合同中所留的电话发送短信通知,短信发出后的次日视为送达。














十四、附则










(一)乙方确认知晓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居住使用、退出、合同解除、违约
责任等规定,完全理解本合同各条款含义。

(二)合同期间,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三)合同争议事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房屋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小区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重要提示:乙方有转租、出借等行为的,除承担本合同前述约定责任外,
还将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
第11号令)的规定,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
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担保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住户性质:廉租 签约日期:


























































































































































































































































































































































































附件:










承租人负责维修维护的室内物件清单
序号 名 称 序号 名 称
1 照明灯具、灯 6 橱柜、吊柜、灶台面的配件
2 开关、插座 7 蹲便器、水箱的配件
3 水龙头 8 室内门窗玻璃
4 角阀、高压管 9 五金件:
(1)橱柜、吊柜的合叶;
(2)防盗门、卧室、厨房、厕所的门锁;
(3)门窗滑轮、门窗月牙锁;
(4)混合阀。
5 淘菜盆 、面盆的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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