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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林业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日期:2023-02-08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依据

备注

1

行政

处罚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

林木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林木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活动造成林木毁坏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在防护林内进行采石、采砂、取土或者其他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经营活动造成公益林毁坏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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