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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547D/2024-0002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4-08-26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

当前,连晴高温,我区正处于森林火灾极高风险期,为筑牢森林防火墙,杜绝森林火灾发生,全力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发布如下封山令。

一、封山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解除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之日止。

二、封山区域:云雾山脉、缙云山脉璧山区区域集中连片林区。

三、封山规定:

1. 除原住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封山区域。

2. 封山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和易发生火灾的作业行为。

3. 所有进入人员,须严格实施实名制、扫防火码并接受防火检查。

4. 封山区域所属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强化隐患排查,严格火源管控,组织、发动、依靠群众,打赢森林防火持久战、攻坚战。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森林防火检查,凡违反本封山令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向镇街、有关单位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报 警 电 话:023-41422327(区林业局)、023-41425648(区应急局)、12350。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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