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547D/2024-00024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6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
当前,连晴高温,我区正处于森林火灾极高风险期,为筑牢森林防火墙,杜绝森林火灾发生,全力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发布如下封山令。
一、封山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解除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之日止。
二、封山区域:云雾山脉、缙云山脉璧山区区域集中连片林区。
三、封山规定:
1. 除原住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封山区域。
2. 封山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和易发生火灾的作业行为。
3. 所有进入人员,须严格实施实名制、扫防火码并接受防火检查。
4. 封山区域所属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强化隐患排查,严格火源管控,组织、发动、依靠群众,打赢森林防火持久战、攻坚战。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森林防火检查,凡违反本封山令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向镇街、有关单位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报 警 电 话:023-41422327(区林业局)、023-41425648(区应急局)、12350。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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