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547D/2018-1451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财政预算、决算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18-04-11 | [ 发布日期 ] | 2018-04-11 |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编制和实施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
(2)负责拟订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拟订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收集上报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3)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4)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工作措施,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5)负责全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技术、质量、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6)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7)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和市基本药物目录,组织遴选全区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制定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的采购、配送、结算、使用的监管和实施办法。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市内生产药品的鼓励扶持政策。
(8)贯彻执行生育政策,组织实施全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9)组织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10)制定并组织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11)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实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12)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13)指导镇街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14)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15)拟订全区中医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16)负责区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在我区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市和区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区委、区政府委托或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
(17)承担重庆市璧山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重庆市璧山区干部保健委员会、重庆市璧山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重庆市璧山区统筹人口发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8)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区卫生计生委内设机构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内设机构12个: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财务审计科、医政医管科、中医科、公共卫生科、爱国卫生科(挂卫生应急办公室牌子)、行政审批科、法规科、规划发展与信息科、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内设机构为正科级。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监察室。
二、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7894.98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318.87万元,比2017年增加2252.1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56.54万元,比2017年减少27.68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退休6人。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生活补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7662.33万元,比2017年增加2279.78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年初安排项目时部分市级专项资金还未下拨。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重点工作。
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比2017年增加(或减少)0万元,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 “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15万元,比2017年减少(或增加) 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2017年减少(或增加)0万元;公务接待费10万元,比2017年减少(或增加)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万元,比2017年减少(或增加)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5万元,比2017年减少(或增加)0万元。
四、 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部门运行经费。卫生计生委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 175.37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43.57万元,增长33%。主要用于: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物业管理费、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车运行费、其他交通费用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二) 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总额613.4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48.4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365.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0万元。
五、 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费。
(四)项目支出:指用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的档案管理及扫描费、网络专线维护费、巩固国家卫生区工作费、各项宣传活动费、基层医疗房屋维修及设备购置费、基层医疗机构会计核算经费、结转卫生院医疗废物处置经费、美沙酮维持治疗经费;计划生育服务费是指对计生奖扶特扶补助、独生子女残疾父母特别关爱金、独生子女死亡特殊家庭生活金、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对象扶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部分计生家庭参合医疗补助金、计生手术并发症及免费技术服务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安排指各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 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人群的健 康管理记录;重大公共卫生专项主要安排结核病经费、艾滋病、公共外环境除四害市场化运作经费、重大疾病防控,国家免疫规划,妇幼健康类项目经费等;其他公共卫生支出安排的创建国家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区工资经费、免费婚检费、孕前优生检测费、免费生殖健康检查费等。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