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547D/2019-1405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财政预算、决算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19-03-15 | [ 发布日期 ] | 2019-03-15 |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根据璧山委发【2019】1号 “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组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再保留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我单位的全称由“重庆市璧山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变更为“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因机构改革,最新的三定文件未下发,暂按照目前执行的三定文件编报。
(一)职能职责。
1.承担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城乡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建设的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推进统筹城乡建设。组织实施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研究。
3.负责培育和规范城乡建设投融资市场。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建设行政性收费的征收。会同区财政部门管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汇总、编制建设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监督城建资金按计划使用。负责区级城建投资(含城建资金、财政资金、政府基金等)形成的城市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
4.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的责任。审查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监督从业行为。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建筑初步设计审查审批、施工图审查、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
5.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区建筑业(含室内外装饰装修行业,下同)管理,培育、规范建设市场。审查建筑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监督从业行为。监督管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工程监理、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竣工验收等工作。监督管理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施工准入。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6.监督管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审查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监督从业行为。监督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建筑工程交易市场。
7.负责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编制城镇住房建设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项目转让和项目资本金管理。
8.负责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
9.负责推进城乡建设科技进步工作。负责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负责行业信息化、建筑智能化等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成品住宅建设。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
10.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承担建筑节能技术认定,负责建筑节能审查,管理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指导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负责推进绿色建筑工作。指导新型建材、环保建材和建筑机械与设备等的认证、研发,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11.负责全区城乡建设档案归档与管理工作。
12.负责城乡建设系统人才培训工作。指导建筑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
(二)单位构成。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独立编制行政机构,编制人员共16人,含工勤人员编制2人,2018年年末实有在职人员17人,含区纪委派驻纪检组1人;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24人在2017年纳入社保管理。目前设内设机构7个:办公室、行政审批科、法规科、建筑管理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科、村镇建设管理科、招标投标科;委属下属事业单位3个:重庆市璧山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重庆市璧山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重庆市璧山区城乡建设档案馆。3个委属下属单位为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分别单独进行预算公开。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187.84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187.84万元,比2018年增加2667.3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77.98万元,比2018年增加50.18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津补贴调整、公用经费标准调整等,主要用于保障城乡建委机关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生活补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2709.85万元,比2018年增加2617.2万元,主要原因是按照政府工作安排增加了建设项目数量,主要用于城市道路建设、施工图联合审查、配套费征收、建筑节能、建筑日常管理等重点工作。
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954.7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954.75万元,比2018年减少271.03万元,主要原因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减少,主要用于安居路延伸段改造工程、生态停车场建设、文体广场整治工程等建设项目。
三、 “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38.95万元,比2018年减少1.05 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18年相同;公务接待费33.95万元,比2018年减少1.0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万元,与2018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8年相同;主要原因是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厉行节约。
四、 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部门运行经费(即公用经费)。城乡建委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19.78万元,比2018年预算增加6.07万元,增长5.07%,主要原因为部门公用经费标准统一提高。主要用于: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值班伙食补助、工会经费、福利费、劳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9年对项目支出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2709.85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18年12月,我委共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因公车改革,本单位实际使用1辆,另外一辆交国资中心统一安排使用)、执勤执法用车0辆。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 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以下为常见专业名词解释,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增减。)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六、预算公开联系方式。
联系人:代开勇
电话:023414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