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等 8 个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璧山区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 号)、《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 8 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 号)等有关规定,将全区天然河流水域实行全面禁捕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
全区璧南河、梅江河、璧北河等干流及支流水域一体的河汊水域(详见重庆市长江流域璧山区水域禁捕范围名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0 时起,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止,实行全面禁捕。
二、禁止类型
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禁止生产性捕捞,禁止扎巢采卵。
禁止销售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捕获的渔获物。
禁捕范围内每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禁止垂钓,其他时间内的垂钓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因特定资源的利用、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四、执法监督
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0 时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长江流域璧山区水域禁捕范围名录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璧山区交通局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局
2020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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