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中止璧山璧南医院医保协议的公告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裁量标准“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经研究决定,自2025年7月21日起,中止璧山璧南医院医保协议6个月。
序号 |
机构名称 |
地址 |
状态 |
中止时间 |
1 |
璧山璧南医院 |
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渝隆路770号 |
中止 |
2025年7月21日至2026年1月20日 |
参保人员在上述医疗机构中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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