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99号)
政策原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
一、男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配偶未参保,配偶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男职工可以按规定报销本人的遗传疾病基因检查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但生育保险不能报销配偶的相关费用。
二、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可以报销生育费用吗?
对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孕产妇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费用补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顺产分娩给予定额补助400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具备剖宫产指征的,在执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机构剖宫产,按单病种结算报销,在未执行单病种结算医院剖宫产,按普通住院报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医保基金不支付。
三、产假期间选择离职,是否可以完整领取所有的生育保险费用?
目前我区生育保险生育生活津贴实行按月支付,停止缴费,从停缴的次月起停止支付生育生活津贴。
四、产假期间可以同时领取工资和生育津贴吗?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如产假期间单位照常发放了工资,原则上不重复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高于本人工资待遇的,按本人生育生活津贴执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工资待遇的,单位应补足其工资待遇的差额部分。
五、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应休产假天数)
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
六、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哪些材料?
产后90天内申报持以下资料到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B137窗口申报产前检查费用及生育生活津贴(联系电话:41503706)
(一)填写好《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和 《重庆市璧山区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方式确认表》各一份,并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二)分娩(终止妊娠)的诊断证明原件(出院证)或复印件加盖医院鲜章
(三)《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门诊(住院)费用个人结算表》原件
(四)付现金的产前检查费用发票(加盖医院鲜章)、相应的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医院鲜章),发票贴在相应报告单的左下角
(五)无法在市公共服务平台联网提取信息的需提供《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七、住院分娩后生育医疗费可以报销多少医疗费用?
顺产:一级医院1200元,二级医院1400元,三级医院1500元。
难产:一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标准是2000元,三级医院2100元。
剖宫产:一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3000元,三级医院3100元。
八、产前检查费可以报销多少?
在一级医院的产前检查费可以报销300元,在二级医院的产前检查费可以报销400元,在三级医院的产前检查费可以报销500元。
九、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时间要求吗?
在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0日内,到原参保地的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对其终止劳动关系之月起3个月内接续参保缴费的,其原单位的生育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超过3个月的,其原实际缴费年限不再累计计算,并按新参保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时,对职工享受生育保险有什么影响?
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生育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联系人:吴天艳,联系电话:4150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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