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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解决林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日期:2026-03-18

现就《关于解决林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部署要求,妥善解决璧山区林地历史遗留问题,有效化解林权纠纷矛盾,加强林业产权保护,维护林农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结合璧山区林地管理实际,区林业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联合开展辖区内林地历史遗留问题排查梳理,分类研究处理方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规定,出台《指导意见》,为各类林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规范解决提供明确指引,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走深走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指导意见》,明确各类林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具体路径和责任分工,系统解决璧山区范围内林地与其他地类重叠、界址界线不清、权属交叉、登记信息瑕疵、登记程序不规范等八大类历史遗留问题,有效化解林权权属争议,规范林权登记管理,加强林业产权保护,维护林农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林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机制,推动林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助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化,保障林业高质量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适用范围

1.重庆市璧山区行政区域内,涉及林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林权纠纷化解及相关林权登记完善等活动,适用本《指导意见》。

2.适用主体:包括林地权利人(农户、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区林业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组级基层组织。

3.合规要求:林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需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林地用途管制等相关规定。

主要内容

1.未登记权属前提下林地与耕地等其他地类重叠问题:以最新全国国土调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及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由相关部门共同复核形成底图台账;权利人能提供合法有效依据且无争议的,经镇街核实、部门复核后办理登记;无法提供依据的,开展外业调查甄别,补充权属材料后办理登记。

2.界址界线问题:技术原因导致的少量交叉或缝隙,转换统一坐标系后按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更新成果,权利人签字确认后办理登记;非技术原因导致的界址不清,采取受理一宗、调查一宗方式,开展补充地籍调查后办理登记。

3.权属交叉问题:原林权证与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交叉的,可依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或依嘱托注销重叠区域林权;与非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交叉的,先标注台账,后续按权利人是否唯一分别处理,涉及不同权利人的需先化解纠纷再登记;涉及国有林区、林场范围调整的,需经有权审批机关同意后登记。

4.林地权属登记信息瑕疵问题:四至界线不清的,由权利人指界确认后办理变更登记;勘界图不准确的,结合数据矢量化成果完善后办理更正登记;内容缺失、共有人信息错误的,通过补录、更正完善;证载面积与附图或最新调查数据不符的,按最新调查成果确认后办理变更或更正登记;缺档案资料的,逐宗补充完善。

5.登记程序问题:程序有瑕疵但登记结果无误、无异议的,无需补充指界、公告,后续登记时完善程序;有异议的,权利人申请更正的,组织开展指界、公告后办理登记,利害关系人有异议且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可申请异议登记。

6.均股均利相关登记认定问题:承包合同、林权档案或林权证中有均股均利表述的,原则上认定为联户承包,农户按份共有承包经营权(另有约定除外);未列明农户名单或名单不完整的,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7.同一地块多本林权证共存问题:完全相同地块同时存在2009年林改林权证和此前林权证的,原则上以2009年林改林权证为准,生效法律文书或政府另有认定的除外。

8.林权权属争议问题:因界址、权属、地类重叠等引发的争议,先通过协商、调解、政府处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合理划分权属,再依法办理登记。

核心政策问答

1:哪些林地历史遗留问题适用本《指导意见》?

答:重庆市璧山区行政区域内,涉及林地与其他地类重叠、界址界线不清、权属交叉、登记信息瑕疵、登记程序不规范等八大类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林权纠纷化解及相关林权登记完善等活动,均适用本《指导意见》。

2:未办理任何权属登记的林地,与耕地重叠了该怎么处理?

答:首先以最新全国国土调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及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由区林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共同复核,形成包含面积、范围、地类、权属等信息的底图台账;后续办理登记时,能提供合法有效依据且无争议的,经镇街核实、部门复核后,由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登记;无法提供合法依据的,需开展外业调查甄别,补充权属来源材料后,再办理登记。

3:原林权登记的界址界线有少量交叉,是因为测量精度问题导致的,该如何处理?

答:先转换为统一坐标系,若界址未发生变化,按照低精度服从高精度的原则,更新林权宗地界线图件等成果,经相关权利人签字确认后,由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后续登记。

举个例子:璧山区某村两户村民的林权登记界线因早年测量精度不足,出现少量交叉,相关部门将该地块坐标系转换为统一标准后,确认界址未发生变化,按照低精度服从高精度的原则,更新了林权宗地界线图件,经两户村民签字确认后,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为其办理了变更登记。

4:原林权证与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交叉,该怎么处理?

答:登记机构可依权利人申请,办理林权注销或变更登记;也可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政府生效的林地征收决定或林地转用审批文件等,依嘱托对权属重叠区域办理林权注销登记(经法定程序认定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错误的除外)。

5:原林权登记信息有缺失,比如共有人信息不完整,该怎么完善?

答:可通过核对林权登记档案、镇(街)及村组配合向相关权利人调查收集资料,或在后续办理登记业务时补充完善等方式,对缺失、错误的信息进行补录或更正。

举个例子:璧山区某村民的原林权登记中,缺失共有人信息(其配偶为共有人未登记),通过核对林权登记档案、联系镇街及村组核实,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后,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其补录共有人信息,办理更正登记。

6:承包合同里有均股均利的表述,会影响林权认定吗?

答:会。原则上认定为联户承包,联户承包的农户按份共有对应范围内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另有约定的除外);若承包合同未列明农户名单或名单不完整,经与权利人核实无异议后,可通过补充合同表述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完善联户承包农户名单。

7完全相同的地块有两本林权证,一本是2009年林改时发的,一本是之前发的,以哪本为准?

答:原则上以2009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颁发的林权证为准;如果有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作出不同认定的,按生效法律文书或政府认定执行。

举个例子:李某持有林权证1,颁发时间是1993年,孙某持有林权证2,颁发时间是2009年,林权证12的面积、四至一致,李某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享有权属,也未提起权属争议处理申请,那么原则上应以孙某持有的林权证2记载内容为准。

8:因林权界址不清引发争议,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答:可先由权利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向有权人民政府申请处理,也可通过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司法诉讼等渠道解决;相关部门处理时,会通过查阅证据、现场勘察、走访群众等方式核实情况,合理划分权属,纠纷解决后再依法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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