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修订)》
为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修订)》(璧山府办发﹝2026﹞7号,以下简称《通知(修订)》),自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通知(修订)》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1.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62号);
2.2022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
3.2022年4月26日市住房城乡建委印发的《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
(二)作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或会议名称、纪要等
2026年3月23日经区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6—8)。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区住房城乡建委于2026年1月9日向区市场监管局发函提请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月14日出具了会审复函(璧市监函〔2026〕3号),会审意见为未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情形。
(三)征求意见情况
区住房城乡建委于2025年11月28日以发函的形式向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征求意见;于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1月6日在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均未提出修改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情况
于2026年2月9日通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
(五)集体审议情况
2026年3月23日经区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6—8)
(六)公开发布情况
在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官网进行公开发布。
三、主要内容
2023年3月,我区印发了《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23〕7号),按照最新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需对该文件正文第五条内容“报名评估机构大于 3 家的,区住房城乡建委遴选 3 家评估机构作为候选评估机构向被征收人公示。遴选时应当综合考虑评估机构资质、近两年在重庆市开展房屋征收评估业绩、历来在辖区内开展房屋征收评估情况等因素”进行修改,现修改为“区住房城乡建委根据报名情况,遴选不少于3家评估机构作为候选评估机构向被征收人公示”,同时将文件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文件正文内容由八条变为七条,具体如下。
1.职责分工。《市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由区县政府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通知(修订)》明确我区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区住房城乡建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区房屋征收中心。
2. 计划管理。明确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报送拟实施的项目和落实补偿资金、房源,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区政府结合审查意见制定年度计划。
3. 旧城区改建项目的认定。明确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调查收集危房和基础设施情况,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情况进行认定,明确基础设施包含的种类。
4.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市条例》要求区县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标准。《通知(修订)》明确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集体会审认定,相关部门和各镇街负责调查核实未经登记建筑的权属、建筑面积、用途、历史原因、用地及规划审批以及查处情况等,同时明确认定标准。
5.评估机构的报名和评估费用。《通知(修订)》中删除了评估机构遴选时需考虑其近年在本市、本区开展评估工作的实绩等因素。明确了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包含房屋、空地、构附着物、机器设备等全部评估价值,评估费不超过房屋总评估价值的5‰。
7. 补偿科目和标准。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奖励补助标准。
8.实施时间。《通知(修订)》自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同时废止《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23﹞7号)。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通知(修订)》制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奖励补助共10项,与2023年标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