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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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璧山府办发〔2011〕235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等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范围

(一)乡镇企业用地;

(二)镇街、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镇街、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

除上述用地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兴办乡镇企业、镇街(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以下简称“三类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街规划、村庄规划。

(二)严格标准原则。乡镇企业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市、县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集约节约原则。“三类建设”用地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四)耕地占补平衡原则。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单位,应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市、县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五)依法审批原则。“三类建设”用地必须依法经过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六)用途管制原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禁止以兴办“乡镇企业”、“镇街、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租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三、乡镇企业用地审批要件及程序

(一)审批要件

1.乡镇企业用地预审: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2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土地调整初步方案、土地补偿费用的拟安排情况等(原件2份);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2份)。

2.乡镇企业用地审批:

(1)建设单位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用地申请(原件2份);

(2)乡镇企业营业执照和投资人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

(3)乡镇企业建设项目预审意见(复印件2份);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份);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复印件2份);

(6)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审核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所在地政府对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镇街、村规划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宗地的实测地形蓝图或数字化图(1:1000-1:500)(勘界报告和数据光盘原件2份,勘界图原件6份);

(9)项目用地的土地调整方案、土地补偿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原件2份)。

(二)审批程序

1.乡镇企业用地预审:

(1)乡镇企业向拟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2)项目所在地政府组织规划、国土等部门对拟建设项目进行选址;

(3)根据项目选址意见制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当地政府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

(5)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出具预审意见。

2.乡镇企业用地审批:

(1)乡镇企业根据通过的用地预审意见,对拟使用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制作项目用地的土地调整方案、土地补偿方案、耕地补充方案;

(2)分别向县环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申请环境影响评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项目审核、审查等;

(3)乡镇企业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4)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用地经批准后,由当地政府按批准的土地调整方案、土地补偿方案实施土地调整和补偿,由乡镇企业按批准的耕地补充方案实施耕地补充或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土地调整、补偿及耕地补充完成后,由乡镇企业申请,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及土地权属人实地划定用地范围,提供土地。

四、镇街、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批要件及程序

(一)审批要件

1.建设单位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用地申请(原件2份);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份);

4.所在地政府对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镇街、村规划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宗地的实测地形蓝图或数字化图(1:1000-1:500)(勘界报告和数据光盘原件2份,勘界图原件6份);

6.项目用地的土地调整方案、土地补偿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原件2份)。

(二)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向拟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申请,项目所在地政府组织规划、国土等部门对拟建设项目进行选址;

2.根据项目选址意见,对拟使用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制作项目用地的土地调整方案、土地补偿方案、耕地补充方案;

3.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项目审查等;

4.建设单位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5.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用地经批准后,由当地政府按批准的土地调整方案、土地补偿方案实施土地调整和补偿,由建设单位按批准的耕地补充方案实施耕地补充或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土地调整、补偿及耕地补充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申请,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及土地权属人实地划定用地范围,提供土地。

五、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要件及程序

(一)审批要件

1.单宗分散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1)本人签名的建房申请(原件1份);

(2)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表(原件1份);

(3)农村居民户口本(复印件1份);

(4)原宅基地登记资料(原有宅基地的,复印件1份);

(5)无房证明(无宅基地的,原件1份);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讨论、公示意见(原件1份);

(7)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8)土地复垦保证金缴款收据(原有宅基地的,原基改建除外,复印件1份);

(9)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占用耕地的,复印件1份)。

2.集中建设的农民新居用地:

集中建设的农民新居用地除提供单宗分散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各项要件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中建设农民新居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所在地政府对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镇街、村规划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3)宗地的实测地形蓝图或数字化图(1:1000-1:500)(勘界报告和数据光盘原件2份,勘界图原件6份);

(4)项目用地的土地调整方案、土地补偿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原件1份)。

(二)审批程序

1.单宗分散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1)农村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讨论、公示;

(2)申请当地政府审核,对不宜集中建设的,纳入单宗分散审批;

(3)符合条件的,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按规定缴纳相关的税费;

(5)未占用耕地的由当地政府审批;占用耕地的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用地经批准后,未占用耕地的由当地政府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权属人实地划定用地范围,提供土地;占用耕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及土地权属人实地划定用地范围,提供土地。

2.集中建设的农民新居用地:

(1)农村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讨论、公示;

(2)申请当地政府审核,对可集中建设的,登记造册纳入集中建设审批;

(3)根据一定时期内申请的户数及人数,由当地政府向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集中建设农民新居申请;

(4)当地政府按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中建设农民新居的批准文件组织规划、国土等部门对拟建设项目进行选址;

(5)根据项目选址意见,对拟使用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制作项目用地的土地调整方案、土地补偿方案、耕地补充方案;

(6)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项目审查等;

(7)农村村民按规定缴纳相关的税费;

(8)当地政府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9)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用地经批准后,由当地政府按批准的土地调整方案、土地补偿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实施土地调整、补偿和耕地补充。

土地调整、补偿及耕地补充完成后,由当地政府申请,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及土地权属人实地划定用地范围,提供土地。

六、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引导,合理确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布局规模

各镇街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城镇规划,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布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防止出现新的“城中村”。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结合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新农村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合理确定保留、调整和重点发展的农村集体用地,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活、生态、生产用地需求,合理确定中心村和新村建设用地规模,引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有序进行。

七、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

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的原则,要在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础上,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量,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三类建设”用地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对农村村民在本通知下发前形成的“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按照《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的规定,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本通知下发后,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后应退出的宅基地,由农村居民在申请新建时,按土地复垦费的标准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新房建成后,由农民自行拆除旧房并复垦,经验收合格后,退还其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农民不拆除旧房复垦的,土地复垦保证金不再退还,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旧房拆除和复垦。

对农村村民按市、县户籍制度改革的规定转为城镇居民,整户转户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农村村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

逐步引导农民居住适度集中。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巴渝新居、活动阵地建设,本着量力而行、方便生产、改善生活的原则,因地制宜、按规划、有步骤的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小城镇、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居住建房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自愿、量力、有序的集中。对近期规划撤并的村庄,不再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

因地制宜地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本着提高村庄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八、加强监管,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新秩序

坚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三到场”制度。受理申请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用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划定用地范围,明确建设时间;项目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和各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动态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动态巡查负直接责任。建立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与县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自治组织建立依法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

依法查处乱占行为。要认真负责依法查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对未经申请和批准或违反规划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应当限期拆除、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予以登记的,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对一户违法占有两处宅基地的,核实后应收回一处。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