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璧山府发〔202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全周期管理质量,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决定对《关于公布璧山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璧山府发〔2022〕20号)予以废止,自《关于公布璧山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璧规资发〔2025〕72号)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