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璧山府发〔2026〕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全周期管理质量,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定,决定对《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气象灾害预防管理办法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21〕1号)等2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气象灾害预防管理办法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21〕1号)
2.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2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