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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

日期:2023-12-01

行政复议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一)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1.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权利;申请听证、鉴定的权利。

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申请人有按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

3.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申请人有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权利。

4.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经说明理由,有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

5.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被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1.被申请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享有申请鉴定的权利。

3.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有自行决定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权利。

4.被申请人有自行纠正行政行为的权利。

5. 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有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的权利。

二、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承担的义务

1.申请人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行政复议机关。

2.申请人应当配合行政复议机关的询问、调查取证等工作。

3.申请人对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以及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4.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提供原件等资料。

5.申请人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义务。

(二)被申请人应承担的义务

1.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如实、完整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向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书面答复。

2.被申请人应当配合行政复议机关的询问、调查取证工作。

3.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前,变更或者撤销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与申请人依法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4.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三、其他事项

1.除申请听证、申请法律援助、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外,行政复议案件的第三人享有本须知申请人相同的其他权利;除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义务外,行政复议案件的第三人承担本须知与申请人相同的其他义务。

2.行政复议机关视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听证、现场勘验,对决定听证或者现场勘验的案件,当事人应当服从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安排,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

3.当事人提出鉴定意愿,但拒不书面提出鉴定申请、不交纳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予以认定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对未按时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将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5.拒绝、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故意扰乱行政复议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廉政监督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如实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投诉:

1.办理关系案、人情案的;

2.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以案谋私的;

3.违规会见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为当事人请托说情;

4.与行政复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不正当交往,或者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

5.殴打、辱骂当事人;

6.违规收费,或者以单位名义向当事人索要赞助、摊派财物; 

7.违规保管、使用涉案款物;

8.其他违反廉政纪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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