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璧山府复〔2023〕19号)
申请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魏晓凤,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关于取消李某某等15人违规获得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的通知》(璧人社发〔2017〕XX号),请求确认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撤销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27日收悉。因该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3年3月27日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人于2023年3月29日将补正材料递交至本机关。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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