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璧山府复〔2023〕24号)
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
申请人李某某通过邮寄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璧泉派出所作出的编号为璧山公(璧泉)不立〔2023〕XX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违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本案应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管辖,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转送贵局(自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贵局收到转送函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7日
抄送: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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