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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璧山府复〔2023〕29号)

日期:2023-07-31

申请人:重庆某某劳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铁山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B1楼。

法定代表人:何中毅,主任。

第三人:某某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419日作出《关于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回复》,于202358日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宋某某与本案审理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宋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按政策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申请人称:一、关于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回复》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拒付宋某某工伤待遇的行政行为适用政策法规错误。

别野洋房、幼儿园15#-26#项目含车库在内于202161日取得了被申请人发放的《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有效保期从202162日至2022825日。宋某某进入施工现场的时间是2021815日,被申请人收到载有宋某某身份信息和进入项目现场工作时间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的时间是2021817日,申请人受伤时间是2022316地点在参保项目中17号楼第10层。申请人认为,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5197第二条第二规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覆盖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等项目建设各方在该施工项目的从业人员。被申请人发放的别墅、洋房幼儿园15#-26#项目含车库在内的《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已经覆盖了宋某某在内的该施工项目的所有从业人员,被申请人2021817日签收载有宋某某身份信息和进入项目现场工作时间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证明宋某某参保信息以及工伤发生地点参保项目地点

同时,在用人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况下,也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追偿

二、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是造成宋某某等车库施工人员未进入15# -26#楼工伤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的根本原因。

被申请人是璧山区人社局授权委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待遇核定及支付事项的经办机构,有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指导和培训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掌握参保和申领社会保险待遇业务流程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由于被申请人没有针对本项目同时办理两个参保证明后,如何填写和申报《人员增减花名册》的业务流程对项目总包方经办人员讲解交待,总包单位经办人员误以为车库人员录入《别墅、洋房、幼儿园车库15#-26#楼车库人员增减花名册》申报后,不再对该部分人员进行《15#-26#楼人员增减花名册》录入和申报。申请人据此认为,造成宋某某没有参保信息,原因是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所致。

三、《关于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回复》与《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制定建设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立法目的相悖。

申请人认为,宋某某发生工伤的时间在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地点在参保项目即别野洋房、幼儿园15#-26#项目涵盖的1710层,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宋某某工伤待遇的行政行为,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与《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XX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政策的立法目的相悖。

综合前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关于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回复》认定事实理解和适用政策规定错误,有违实事求是的行政原则,与《工伤保险条例》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政策的立法目的相悖,既对用人单位不公平,又侵害了项目施工人员的工伤保障权益。为此,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中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本案申请人应当是宋某某

2023417日,被申请人接到宋某某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材料,同年419被申请人针对宋某某的申请作出的《关于宋某某工伤待遇问题的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以及第十条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只能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做出的案涉回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依据法律法规正确。

2023417日,宋某某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材料,经被申请人核实,宋某某2021817日在别墅、洋房、幼儿园车库(15#-26#车库)重新参加工伤保险。2022316日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地点别墅、洋房、幼儿园(15#-26#楼)项目17号楼第10层,而该项目并无宋某某的参保信息,属于工伤发生地点并非参保项目地点,在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回复》之前,申请人或宋某某均未提交依据证明其发生工伤地点就系参保项目地点。

三、对申请人行政复议期间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作出如下回复:

1、别墅、洋房、幼儿园车库(15#-26#车库)、别墅、洋房、幼儿园(15#-26#楼)系参保建设项目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宋某某受伤地点是别墅、洋房、幼儿园(15#-26#楼)项目17号楼第10层,而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第条明确载明宋某某工作的项目地点:别墅、洋房、幼儿园车库(15#-26#车库),再次印证宋某某工作地点和参保地点一致,均为别墅、洋房、幼儿园车库(15#-26#车库)

2王某某书写的一份《情况说明》其实系证人证言,被申请人对其三性不予认可。首先,申请人提交王某某的身份信息和劳动合同、参保信息等证据。其次,对其表述的因为自己随便录入哪个项目号的人员增减花名册都是一样是无法查证和印证同时,该情况说明中的这一项内容,与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中记载的第三人就是在“某别墅、 洋房、幼儿园(15#-26#楼车库)工作不一致。

无论是《社会保险法》还是相关法规政策,均未规定了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社会保险登记单位还有一个法定的培训义务。且,报送人员增减花名册时均须填写对应项目号才能导入系统,系用人单位的经办人完全应当和能够操作的范围,该推脱之词企图证明系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了其随便填写的结果,于法无据,且因果关系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项目“某别墅、洋房、幼儿园(15#-26#车库)参保时间为202162日,申请人与宋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2021817日,该项目工伤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时间为2021817日,充分说明了2021817宋某某到申请人处的车库项目上班的客观、法律事实是成立的。申请人以及宋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宋某某也在申请人的璧河名都别墅、洋房、幼儿园(15#-26#楼)项目工作。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核实的事实是正确的。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依据的法律法规正确。

本案系项目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申请人将别墅、洋房、幼儿园(15#-26#楼 )项目别墅、洋房、幼儿园(15#-26#车库)项目分别参保,即系两个不同项目,而宋某某只在车库项目里参保,并未在工伤发生的别墅、洋房、幼儿园(15#-26#楼 )项目内参保,因此,宋某某就非参保人员范围,当然不属于被申请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对全部施工人员应当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切实保障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未将参保项目的施工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或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辖区的社会保险机构,负有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法定职责,故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在法定期限内核实相关事实后依法作出的《关于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回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第三人宋某某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别墅、洋房、幼儿园(15#-26#楼 )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建设项目参保工伤保险费3.416万元有效参保期450202162日起至2022825日止别墅、洋房、幼儿园车库15#-26#车库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建设项目参保工伤保险费2.584万元,有效保期450天,从202162日起至2022825日止。

20223161320分左右,宋某某别墅、洋房、幼儿园(15#-26#楼 )项目17号楼第10层关模时摔伤。2022426日,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璧人社伤险认字〔2022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宋某某该次受伤为工伤。2022913日,宋某某经重庆市璧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2023417日,宋某某向被申请人申请支付其的工伤保险待遇(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被申请人于2023419日向宋某某出具《关于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回复》,载明,宋某某本次工伤发生地点并非投保项目地点,故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

另查明2021817日,申请人第三人宋某某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第三人宋某某进场工作之日起本工种完工之日止;第三人宋某某木工施工部位为:别墅、洋房、幼儿园车库15#-26#车库)。宋某某别墅、洋房、幼儿园车库15#-26#车库项目参保人员,参保日期2021817日,停保时间为2022825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重庆市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仲裁调解书》、参保信息打印表、《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工伤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劳动合同》《情况说明》《关于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回复》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本辖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有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宋某某的用人单位,在宋某某已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其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作为案涉回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XX号)第一条规定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第五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XX)第十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督促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并到经办机构备案,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报送经办机构。据前述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应当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及时将人员增减变更情况报送至经办机构,受伤职工方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虽然别墅、洋房、幼儿园(15#-26#楼 )项目按建设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但项目部参加了工伤保险并不是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赔付的唯一条件,还应当满足建筑施工企业实名制动态管理的相关要求。宋某某2022316日在别墅、洋房、幼儿园(15#-26#楼)项目发生工伤。然而,宋某某别墅、洋房、幼儿园车库15#-26#车库项目参保人员,申请人在宋某某发生工伤前未给宋某某办理人员增减参保手续未满足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实名制动态管理的要求故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宋某某受伤的工伤保险待遇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回复》并无不当。

鉴于本案中宋某某并未向被申请人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关于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追偿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419日作出《关于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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