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璧山府复〔2023〕63号)
申请人:璧山区某美容美发店。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魏晓凤,局长。
申请人璧山区某美容美发店请求撤销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璧人社监罚〔2023〕X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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