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璧山府复〔2024〕3号)
申请人:宋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中山南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华,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所作的《关于投诉举报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不服,于2023年12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月3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告知,确认程序违法,责令限期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申请人投诉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某公司)生产的“妈妈的味道韭菜猪肉水饺”和“妈妈的味道花生汤圆”存在未标示“即食或非即食”的问题,后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一、主体适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本案进行调查处理。
二、程序合法。2023年12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件。2023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于2023年12月14日将受理决定书邮寄送达申请人。2023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对重庆某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当日,重庆某某公司向被申请人书面提交了《拒绝调解申明》。2023年12月19日,根据调查情况,被申请人经领导批准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12月21日将答复邮寄送达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办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三、调查情况。2023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对重庆某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重庆某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照在有效期内,属于合法生产经营者,企业主要生产食品类别为1101、1102速冻食品。投诉举报产品“妈妈的味道韭菜猪肉水饺”和“妈妈的味道花生汤圆”经重庆某某公司辨认,属于重庆某某公司生产。在现场检查时,投诉举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妈妈的味道韭菜猪肉水饺”外包装执行标准标识处已更改为GB19295,重庆某某公司现场提供了该批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出厂检验报告以及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四、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19295-2021)第4.1条“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的规定,“妈妈的味道韭菜猪肉水饺”和“妈妈的味道花生汤圆”外包装标识有“速冻生制品:请煮熟后食用”以及“食用方法”,“速冻生制品:请煮熟后食用”以及“食用方法”已经充分展示产品非即食属性,且更易于消费者理解。申请人认为应当在包装袋上标注“即食”或者“非即食”字样,属于对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机械理解,其意见不能成立。重庆某某公司提供了以上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以及该类产品委托第三方企业的检验合格报告,故案涉食品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或者维持我局不予立案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11月25日购买了重庆某某公司售卖的“妈妈的味道花生汤圆”和“妈妈的味道韭菜猪肉馅饺子”。“妈妈的味道韭菜猪肉馅饺子”外包装执行标准标示的“GB19295-2011”已过期,“2011”被墨水涂抹,未进行彻底更改;“妈妈的味道花生汤圆”和“妈妈的味道韭菜猪肉馅饺子”外包装没有标示“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请求:1.采取电话调解的方式进行消费争议调解;2.责令重庆某某公司对已经售出产品进行公告召回并无害化销毁;3.责令重庆某某公司向申请人退还货款并进行赔偿;4.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和处理依据。
2023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XX号),受理申请人投诉,并于2023年12月14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3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重庆某某公司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笔录》载明:重庆某某公司正常运营,现场未发现案涉同批次产品,被申请人对相关资料进行了收集。
2023年12月18日,重庆某某公司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2023年12月19日,经审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将不予立案和终止调解决定告知申请人,并于2023年12月21日将该回复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信封、邮件流转记录、投诉受理决定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照片、生产投料记录、销售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案涉产品包装袋复印件、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申明、不予立案审批表、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回复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被投诉举报人重庆某某公司住所地在被申请人负责的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是负责核查处理本案投诉举报事项的适格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2023年12月14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3年12月18日,重庆某某公司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2023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作出回复,将不予立案决定和终止调解决定告知申请人并于2023年12月21日将该回复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后,被投诉人重庆某某公司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符合规定。
2014年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六十条关于产品标准代号的标示中答复,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可以不标示年代号。重庆某某公司在“妈妈的味道韭菜猪肉馅饺子”上标示执行标准GB19295符合上述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19295-2021)第4.1条“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被投诉举报产品“妈妈的味道花生汤圆”和“妈妈的味道韭菜猪肉馅饺子”产品包装袋上标示有“速冻生制品:请煮熟后食用”以及其食用方法,已经展示了产品速冻、生制、非即食属性。“请煮熟后食用”以及其食用方法,不仅展示了产品非即食属性,且更易于消费者理解。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所作的《关于投诉举报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问题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