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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璧山府复〔2024〕37号)

日期:2024-03-12

申请人: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局长。

方某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所作的璧山公(璧泉)不罚决字2023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26通过邮寄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已受理过方某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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