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璧山府复〔2024〕46号)
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局长。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所作的璧山公(璧泉)不罚决字〔2023〕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2月7日通过邮寄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已受理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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