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璧山府复〔2024〕71号)
申请人:敬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璧山区璧泉街道铁山路1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杨雪,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6日所作《不予立案决定通知书》不服,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5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6日所作《不予立案决定通知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6日所作《不予立案决定通知书》明显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2024年1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对重庆市璧山区建筑工程勘察测绘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及责令重新测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一条等规定,2024年2月16日,答复人作为璧山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通知书》,答复人具有作出该《不予立案决定通知书》的法定职权。
二、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经查,重庆市璧山区建筑工程勘察测绘队对某进行测绘和出具测绘报告的时间为2021年9月,申请人于2024年1月向被申请人申请进行查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相关测绘行为及出具测绘成果的行为已经超过两年,即已超过追诉时效,不应再进行查处。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人称重庆市璧山区建筑工程勘察测绘队在某竣工规划核实实测中作出的测绘报告质量不合格,请求:1.对重庆市璧山区建筑工程勘察测绘队在某竣工规划核实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责令重庆市璧山区建筑工程勘察测绘队对某重新测绘;3.处罚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2024年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通知书》,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并于2024年2月29日将该《不予立案决定书通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不予立案决定书通知书、邮寄详情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及其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对于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具有举报的权利,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进行了相应核实,作出了书面回复并向其送达。但申请人作为举报人,对于行政机关是否实施查处的行为并不必然具有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自身权益因被申请人的举报处理行为受到了实质侵害。因此,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