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璧山府复〔2024〕88号)
申请人:璧山区某片区拆建临时业主委员会。
代表人:严某某
代表人:叶某某
代表人:李某某
代表人:陈某
代表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东林大道4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鸣,主任。
璧山区某片区拆建临时业主委员会对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作《关于李某某等人反映问题的答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重庆市司法局于2024年4月11日将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转送至本机关。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璧山区某片区拆建临时业主委员会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因此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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