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璧山府复〔2024〕100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双星大道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700934503XB。
法定代表人:陈建,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璧山公依复〔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28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案涉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作的答复书,以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理由,但没有说明不予公开的具体理由;被申请人的领导违反回避规定,理应向被申请人公开办案程序过程及结果。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答复书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该答复书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补正要求和时限,依法作出答复书并有效送达给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决定适当。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内容系被申请人办理的某行政案件的卷宗材料。被申请人认为该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在送达申请人的答复书中,明确说明了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申请人提出“未具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予以表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
五、申请人提出“璧山区公安局领导违反回避规定”。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所涉行政案件和案涉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均系由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行为。在相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行为过程中,申请人并未提出回避请求,被申请人领导也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璧山公(治)行罚决字〔2023〕X号的卷宗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该告知书于2024年1月10日向申请人邮寄,并于2024年1月12日送达。2024年1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正的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补正信息后,于2024年2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于2024年3月6日邮寄申请人,该答复书于2024年3月7日送达。
另查明,2023年9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璧山公(治)行罚决字〔2023〕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回执、邮寄详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由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的事项,被申请人具有审查和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公开申请,于2024年1月12日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在2024年1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后,于2024年2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经审查于2024年3月5日作出答复书,并于2024年3月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璧山公依复〔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