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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璧山府复〔2024〕192号)

日期:2024-09-30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中山南路205

法定代表人:周正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47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79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就其投诉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4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投诉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未在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发现其所投诉的情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有权对本案投诉举报人举报食品生产厂家涉嫌违反食品标签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系本案的适格主体

申请人于20244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饼冒用其他公司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要求查处。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4418日受理该投诉,经调查于2024419日通过12315平台进行反馈。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投诉,系请求被申请人解决其与被投诉之间的消费者权益争议,该争议属民事纠纷。被申请人已经在规定时间内通过12315平台进行受理,因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如对投诉调解结果有异议,可依法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纠纷。被申请人对该投诉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

因为全国12315平台同时提供了投诉通道和举报通道,在使用须知部分明确告知了投诉与举报的区别。对于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件内包含的举报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投诉处理中发现涉嫌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处理。但该核查处理行为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的依法履职行为,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申请人个人合法权益无关,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亦无法定义务告知申请人相关核查处理结果。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通道提出投诉件,即使投诉件中包含举报内容,仍视为未行使举报权。因此,因申请人未通过12315平台举报途径反映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违法线索,应当视为未行使举报权,被申请人亦无告知其是否立案的法定义务。

申请人称其在内江市市场监管局某分局对案涉食品进行举报,内江市市场监管局某分局回复其已将案件线索移交生产地市场监管部门。经核查一是被申请人查询了收文记录,并未收到来自内江市市场监管局某分局的案件移送函件二是申请人自己提供的在内江的举报记录显示,其举报所用名称为“某先生”,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若是实名举报的,被申请人对于是否立案有告知义务,“某先生”显然不能认为是实名三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要行使举报权,应当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但申请人并未直接向被申请人举报。

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关于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立案、是否告知均无复议权利。

经审理查明202441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饼冒用其他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要求查处。诉求内容:赔偿损失,退赔费用。202441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后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与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沟通调解。2024418日,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拒绝调解。202441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核查,投诉者所投诉的事项不属实。经调解,被投诉方明确表示拒绝赔偿。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三)款之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

另查明,经现场检查,被申请人未在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发现申请人所反映的散装规格香酥饼及该样式合格证。2024418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4419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在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未发现投诉所称商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不予立案,建议投诉人通过实际购买店铺管辖的监管部门投诉解决。

再查明,申请人称其于20245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以“某先生”为姓名向内江市市场监管局某分局举报其在某区XX大道XX号某购物中心负一楼某超市购买了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饼,该商品标签载明的生产许可证号与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不一致。内江市市场监管局某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由于生产厂家是重庆的,根据溯源原则,故我局已移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核实情况,并进行了产品抽检,产品抽样合格,对存在的问题已责令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该标签问题不影响食品安全与误导消费者,不适用赔偿条件。”被申请人称未收到内江市市场监管局某分局的案件移送函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投诉材料、12315系统截图、现场检测照片、拒绝调解声明书、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全国12315平台同时提供了投诉通道和举报通道,在使用须知部分明确告知了投诉与举报的区别申请人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而非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案涉不予立案决定系被申请人在处理案涉投诉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处理的结果,系被申请人自行的依法履职行为,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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