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璧山府复〔2024〕261号)
申请人:璧山区某建筑设备租赁站。
经营者: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代某,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渝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魏晓凤,局长。
第三人: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璧山区某建筑设备租赁站对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璧人社伤险认字〔2024〕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