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璧山府复〔2024〕266号)

日期:2024-11-29

    申请人: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中山南路205

法定代表人:周正局长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重庆某有限公司”作出回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4831日收到202493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情况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85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举报书的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XXXXXX投诉重庆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被申请人于202486日签收至2024829日超过法定告知期限,未给申请人是否立案的回复。

被申请人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本案举报人举报重庆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系本案的适合主体。

被申请人于202486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重庆某有限公司的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2024812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投诉举报人寄送投诉受理决定书。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2024815日,被申请人对重庆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要求企业限期提供相关资料。2024823日,被申请人依法决定不予立案。2024823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职,积极作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回复,恳请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20248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书》,于2024812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20248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投诉举报重庆某有限公司食品问题的回复》并送达申请人,告知其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其举报不符合奖励条件,以及因重庆某有限公司拒绝调解,决定终止调解。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书以及邮单、《投诉受理决定书》《关于投诉举报重庆某有限公司食品问题的回复》及邮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以及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是负责处理本案举报事项的适格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86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书》,于2024812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86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书》,于2024823日作出《关于投诉举报重庆某有限公司食品问题的回复》并送达申请人,告知其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4103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