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璧山府复〔2024〕184号)
申请人:郑某某。
法定代理人:杨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丁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丁健路36号。
负责人:李小琴,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关于杨某反映申请低保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涉案答复)不服,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2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涉案答复,责令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认定其是否具备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条件时,对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不符合重庆市的相关规定。第一,拥有2套及以上城镇住房才是视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的情形之一;第二,计算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时,应当只计算其父亲郑某1、母亲杨某的工资收入,不应将其姐姐郑某2支付给父母的赡养费计算在内。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通过信访来信的方式表达诉求,并不是按照申请低保规定流程向被申请人申请低保,故被申请人无法对申请人经济状况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只能根据申请人于2023年6月申请低保时,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授权调查核定的相关情况作出涉案答复。第一,申请人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根据《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申请人不符合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第二,申请人其家庭拥有2套安全住房,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根据《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的条件。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的涉案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杨某之子,智力二级残疾。2024年5月10日,杨某向重庆市信访办公室反映其家庭生活困难,诉求:申请其子郑某某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重庆市信访办公室将该案转交给重庆市璧山区信访办公室及被申请人承办,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受理告知书》,告知杨某其通过来访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已受理,其所反映的问题属于璧山区丁家街道民政事务岗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将按照相关法定程序于2024年7月24日前办结并答复杨某。2024年6月11日,被申请人向杨某作出的涉案答复载明“……经查,你今年已向街道民政事务岗为郑某某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经核查经济和住房超标未通过。若因生活状况发生改变,造成经济困难,符合农村最低生活救助标准,可重新向街道民政事务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受理告知书、送达回证及邮件交寄单、重庆市信访办公室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家庭成员情况说明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低保邻里访问调查记录表、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入户走访调查记录、收入证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果报告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以及《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定期核查等工作”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职权。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以及《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一)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材料;(二)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的有关材料;(三)民政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工作,在收到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按照上述规定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再确定申请人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所作的涉案答复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答复,未正确履职。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关于杨某反映申请低保问题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