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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璧山府复〔2024〕185号)

日期:2024-09-19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中山南路205

法定代表人:周正局长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告知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于20246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62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某酒店一事未履行告知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称:20244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关于某酒店的投诉、举报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2024524日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于2024531日前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申请人告知是否立案,属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主体合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本案申请人投诉举报璧山区某酒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系本案的适格主体。

二、调查处理程序20244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件2024415日,被申请人安排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初步确定被举报企业璧山区某酒店存在违法行为,当日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2024418日,工作人员再次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案件已在办理,后续有进度会另行通知,经取得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将申请人电话告知被举报企业负责人,由双方进行自行协商。2024424,根据前期核查情况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4523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4618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再次联系被举报企业,询问就申请人提请的赔偿事宜,是否愿意与申请人进行调解,被举报企业璧山区某酒店拒绝调解。202461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告知被举报企业拒绝调解。2024620日,被申请人将调查处理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回复。

三、对申请人复议事实理由的回复。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调查。虽然在418日的电话联系中,没有直接告知“已经立案”的表述,但告知申请人“案件在调查中”,能够表明该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2024523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4620日,被申请人将调查处理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回复,并告知其对被举报人的处罚情况。因此,被申请人未明确告知“已经立案”的程序瑕疵已被电话告知“案件在调查中”和后续处罚决定和回复所吸收和纠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积极作为,认真履职,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的调查处理复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329日入住璧山区某酒店,住宿两晚,住宿费为227元。申请人认为该酒店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其提供的洗发露、沐浴露等化妆品疑似二次罐装、自行配置,不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其提供的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于20244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关于某酒店的投诉、举报书》,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并责令璧山区某酒店退款、赔偿。后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2024411收到申请人该投诉举报材料2024415日,被申请人璧山区某酒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璧山区某酒店8303房间内浴室内壁挂的洗发露和沐浴露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未标识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等信息。2024424日,经审批,被申请人认为璧山区某酒店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立案调查2024523日,被申请人作出渝璧山市监处罚2024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璧山区某酒店为消费者提供无标签的化妆品为由,对璧山区某酒店罚款2500元。

因被申请人不履行告知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申请人20246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24618日,璧山区某酒店向申请人提交了《拒绝调解申明》。
  202
4620日,被申请人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关于璧山区某酒店提供无任何标签、标识“洗发露”“沐浴露”等问题投诉举报的回复》,将调查情况、处置情况以及终止调解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材料、现场检查笔录片、被投诉举报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电话记录、拒绝调解申明、对投诉举报内容的回复、回复邮单、流转情况;收到投诉举报信的流转情况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四条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璧山区某酒店经营场所璧山区,故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举报璧山区某酒店违法行为具有处理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系实名举报,被申请人2024424决定立案调查,但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于决定立案调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立案调查决定,故其行为违反前述行政规章的规定,应予确认违法。鉴于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本案行政复议后已经作出案涉回复,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且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表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行为违法。故本机关仅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不再责令其履行告知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申请人2024411日举报璧山区某酒店一事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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