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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璧山府复〔2024〕250号)

日期:2024-11-28

    申请人:谢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璧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文风社区金剑路208号。

负责人:曾顺禹,主任。

委托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8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81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物业管理公司的违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64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其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物业管理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截至81日,被申请人只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而并未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于20246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对其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并与区住建委等部门共同约谈了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小区主要负责人,责令其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对您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整改。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表示立即对该问题进行整改,在约谈后已完成大部分车位问题的整改。由此说明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已履行了职责。

二、申请人与投诉事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无利害关系,无权就投诉事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经调查后,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作出的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的职权,并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与行政机关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没有利害关系,故申请人无权就其投诉事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6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书》,反映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其管理的重庆市璧山区某街道某大道X号某小区,违规私自占用车库公共面积增设车位并用于经营,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20248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投诉举报情况的回复》并送达申请人。回复主要内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与区住建委等部门共同约谈了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小区主要负责人,责令其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整改;约谈之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大部分车位问题的整改,尚有5个车位在进行整改的过程中因与业主存在分歧,遭业主阻拦,正在协商沟通中,被申请人会跟进并督促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尽快完成整改。

另查明,申请人系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区某街道XXX”小区业主。2019年底,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该小区115号车位后增划一停车位标识线,形成115号车位与增划车位可以前后顺停两辆小型客车的停车位状态。20191210日,申请人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地下车库管理服务协议》,申请人开始使用115号车位及其后侧延伸的车位,物业公司每月按产权车位80元、无产权车位40元向申请人收费。2023716日申请人与重庆置业有限公司签署《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小区负1-115号车位,后因买卖合同纠纷,2024311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3)渝0120民初6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115号车位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由重庆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房款,自行收回涉案115号车位。20248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1民终7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书、关于投诉举报情况的回复、快递详情单、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的规定,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中《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自选赋权事项第45项关于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力从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赋权给镇街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的通知》自选赋权事项第38项关于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力从区住房城乡建委赋权给镇街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项进行查处的职权。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书面回复,但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了充分调查,未全面履行相关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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