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璧山府复〔2021〕20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东林大道46号。
法定代表人:刘全模,主任。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关于陈某某等人反映问题的回复,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4月20日作出的关于陈某某等人反映问题的回复;2.请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及其他购房者购买了重庆某中心XXX二期25幢3-4、17-4、5-8、13-4、21-6、3-8、28-4的商品房,在接房时发现《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写的2、4、6、8号房是两室两厅和三室两厅成套住房,实际上4、8号房变成了一室一厅,2、6号房变成两室一厅。重庆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称所交房屋跟璧山区建委审批备案规划设计是相同的。
申请人及其他购房者调阅的备案设计图纸显示设计图4、8号房是一室一厅,2、6号房是两室一厅,但设计图下面的备注说明4、8号房是两室两厅,2、6号是三室两厅。2021年4月20日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回复称,经查阅图纸,按图施工。申请人认为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没有正面回复反映的问题,存在忽悠群众。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申请人于2021年4月2日通过群众来访途径提交《关于要求提供重庆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璧山区XXX)开发的重庆某中心XXX二期25幢设计备案图上与备案文字描述不相符认定请求》(以下简称“《认定请求》”),认为重庆某中心XXX二期25幢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竣工设计备案图纸的图文不符,并请求被申请人认定图纸的设计图正确、标注文字无效。申请人的行为是以走访的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投诉请求,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信访行为。被申请人已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处理时间、程序作出了回复,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应按照《信访条例》第34、35条规定的救济途径,向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核,而无权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申请行政复议。其次,从被申请人针对信访问题作出《回复》的行为及《回复》的内容上看,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故,请求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2.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请求认定案涉房屋备案设计图图纸正确、认定备案图纸下标注的文字错误、无效,请求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范围,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申请人认为备案设计图中图画部分2、4、6、8号房中均有一个三面墙体围绕的区域不应当被称之为“一室”,而在图纸的左下方文字标注部分则将该区域认定为“一室”,申请人遂请求被申请人认定案涉房屋备案设计图图纸部分(一室一厅)为正确,认定备案图纸下标注的文字(两室两厅)为错误、无效。备案设计图即案涉房屋施工图,本案中案涉房屋施工图与竣工图一致,无论是图纸的图画部分还是文字标注部分均属于图纸的组成部分。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认定施工图图纸部分内容正确、图纸下标注的文字错误、无效,这一请求,是要求被申请人对施工图内容进行实质性、技术性审查。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以及《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施工图的审查应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图审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技术政策进行审查,并对审查文件的质量承担责任。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以及《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仅对图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图备案进行核查,且核查的内容为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文书及签章是否合规等。对于施工图审查质量是否合格,由市建委以抽查的方式进行审查。根据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即“三定方案”)可知,被申请人仅对施工图、竣工图进行备案,并无对施工图、竣工图进行实质性、技术性审查的法定职责。因此,被申请人不具有对施工图内容(包含施工图图画部分、文字标注部分)进行实质性、技术性、专业性审查的职责,也无权依照申请人的请求对图纸内容作出相应认定。根据《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之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3.即使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不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未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从前述论述可知,被申请人不能超越职权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认定,且关于“室”和“厅”的含义和标准没有相应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只能通过法院或设计院等权威机构予以认定,因此被申请人无权对申请人的请求作出实质性回应。但为了了解、查明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本着协助申请人解决纠纷的精神,被申请人在职权范围内对现场进行了核实,经核实,案涉房屋为按图施工,申请人在核实过程中也认可这一事实,因此被申请人查明,并非是施工环节出现了错误。故被申请人依据事实情况在职权范围内作出了适当的回复,该《回复》内容并无错误,依法不应当被撤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重庆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重庆市璧山区某街道某路X号某中心XXX二期25幢17-4房屋,合同约定房屋户型为二室二厅。2021年4月2日申请人通过群众来访途径向被申请人反映了重庆某中心XXX二期25幢房屋竣工设计备案图纸图文不符的问题,并提交了申请人及其他5人共同签名的《关于要求提供重庆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璧山区XXX)开发的重庆某中心XXX二期25幢设计备案图上与备案文字描述不相符认定请求》,请求被申请人认定重庆某中心XXX二期25幢备案设计图正确,备案设计图下标注的文字无效。2021年4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陈某某等人反映问题的回复》,并于2021年4月21日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要求提供重庆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璧山区XXX)开发的重庆某中心XXX二期25幢设计备案图上与备案文字描述不相符认定请求》《群众来访接谈登记表》《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陈某某等人反映问题的回复》《送达回证》、图纸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通过群众来访途径向被申请人反映了重庆某中心XXX二期25幢房屋竣工设计备案图纸图文不符的问题,符合《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访行为。被申请人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关于陈某某等人反映问题的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