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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璧山府复〔2021〕30号)

日期:2021-08-31

申请人:章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东路南段196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4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回复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15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2.责令被投诉人履行退赔责任;3.给予申请人最高级别奖励。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4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璧山区某保健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某保健用品店)涉嫌销售假药或者假冒伪劣食品。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412日电话联系申请人称已收到举报,被申请人会去现场检査,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有购买涉案物品的手机录像视频。416日申请人收到12315平台信息反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上法律法规明确鼓励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多渠道向职能部门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举报内容和与经办人员电话中己经表明有购买涉案物品的手机录像视频,但被申请人未提取该视频证据,并以现场没有发现违法行为为由不予立案,以上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没有做到全面、客观、公正收集证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为国家赋予维护老百姓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案不立,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不予立案决定,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414日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前往现场检查。某保健用品店属于前厅门市销货,后厅住家生活的情况。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申请人所称产品销售。经询问,某保健用品店否认其销售了申请人所举报商品,且表示申请人涉嫌同行竞争打击报复。当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没有发现所举报的商品,无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举报人违法事实,请申请人带上购买的商品实物及购买发票至被申请人处进一步核实,至今我单位未收到申请人购买涉事商品的证据材料,故举报事实无法查证。2021414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现场检查中,未发现有申请人所举报的药品,故举报不实,对举报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经过现场检查和询问没有发现被举报人销售申请人所举报的商品,且某保健用品店否认有销售申请人所称商品,故不能责令被举报人履行退赔责任。申请人所举报的事实无证无据无法核实,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故不能给予申请人最高级别奖励,且给予举报人奖励必须符合《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才能成立。

本举报调查中,某保健用品店有反应申请人涉嫌售卖其所举报的类似商品,且在某保健用品店里有过推销该类商品,是因为某保健用品店未在申请人处进货而受到申请人打击报复。从申请人提供的视频资料来看,申请人应当属于蓄谋购买商品,视频拍摄非正当方式取得。该情况请行政复议机构重视。在被申请人处理的行政举报事件中不乏不正当竞争的商家及为谋取利益的职业索赔人、职业打假人等,该类人等利用政府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调查等行为作为自己向被举报人施压牟利的手段,浪费行政成本。

综上,被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调查、处理及回复,积极作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20214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对某保健用品店的举报,举报内容为:本人于2021411曰在被举报人处购买一粒XX药,花费20元,该药品没有生产厂家信息,再结合被举报人把涉案的假药隐藏在门面房里面的床头地方,鬼鬼祟祟的售卖,故为明知是假药还要售卖,要求执法部门查处……因系统不能上传视频证据,执法机关可以另行通知举报人提供。”2021414日,被申请人对某保健用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某保健用品店有药品销售,亦未发现有申请人举报所称的药品,经询问某保健用品店负责人陈某某,陈某某称没有类似“XX”的药品销售。同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回复申请人,因现场检查中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药品,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2021416日收到不予立案回复。

另查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时向复议机关提交了购物视频。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通话录音可知,被申请人曾在2012412日电话通知申请人已收到其在12315平台上的举报信息,被申请人将对某保健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申请人称其有购物视频材料,被申请人并未向申请人提取。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发送信息截图、市辖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检查笔录、对陈某某的询问笔录、经营承诺书、相关视频、音频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璧山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411日通过12315平台举报某保健用品店销售假药,并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人有购物视频,被申请人在2021412日与申请人的通话中,被申请人再次提到自己有购物视频,但被申请人并未提取该视频。被申请人在知道存在购物视频证据的情况下,未调取及核查购物视频,仅依据对某保健用品店的现场调查便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未尽到调查职责,该不予立案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关于申请人请求给予最高级别奖励的问题,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X号)第六条规定: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因被举报情况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复议机关对于申请人申请给予最高级别奖励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4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回复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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