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璧山府复〔2021〕33号)

日期:2021-08-30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魏晓凤,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517日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中作出的不予审批退休决定,于20216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退休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已达退休年龄,请求被申请人撤销不予审批退休决定。

被申请人称《劳社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X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职工出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X号)规定,当职工(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完全不一致时,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当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的,则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时间为准。

本案中,申请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71430日,但其职工档案中并无与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的记载,故在退休审批认定出生时间时,应当以重庆市某学员登记表等档案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1974425日为准。因此,申请人20215月尚未年满50周岁,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

被申请人决定不予批准申请人退休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维持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156日申请人向重庆市璧山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申请办理退休,要求按照其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1971430日为出生时间,依此时间计算退休年龄。被申请人于2021517日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中作出审批意见:“该同志未达龄,不符合退休条件,不予审批退休。”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其出生时间为1971430日。申请人个人档案中记载其出生时间有五处,一是《重庆市某学员登记表》上出生日期栏内填写的1974425(该表上无记录填表时间);二是在19921231日的《……合同制工人政治思想考察表》上出生年月栏内填写的74.4.25;三是在19941月《璧山县厂新进职工工资审批表》上出生年月栏内填写的1974.4;四是在19921231日的《重庆市……招收合同制工人审批表》上出生年月栏内填写的74.4.25;五是《体格检查表》上出生栏内填写的74425(该表上无记录调表时间)。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领取退休手续告知书、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申报表、申请人职工个人档案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被申请人作为璧山区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璧山区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退休进行审批的职权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X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部分中相关规定,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本案中,申请人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出生时间1971430日为准,认为自己年满50岁,向璧山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提出退休申请。而通过对申请人的职工个人档案查阅,发现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上出生时间的记载与该档案中申请人出生时间的记载完全不一致,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X《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部分中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渝劳社办法2004X《关于认定职工出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当职工(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完全不一致时,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当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的,则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时间为准”的规定,应以申请人职工个人档案最先记载的的出生时间1974425日”为准。被申请人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中作出该同志未达龄,不符合退休条件,不予审批退休。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中对申请人的出生年月错误写成1974430,现本机关予以纠正为1974425,鉴于该错误并不会影响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审批退休的决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予审批退休的决定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1517日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中作出的对申请人不予审批退休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172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