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璧山府复〔2021〕50号)
徐某某:
你因不服重庆市璧山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出的《关于徐某某反映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问题的回复》,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回复。经审查,此前你已于2021年6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过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将该申请转送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你的以上两次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均为璧山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复议请求也相同,因此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你本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如你不服璧山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2021年8月13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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