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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璧山府复〔2021〕50号)

日期:2021-09-23

徐某某

你因不服重庆市璧山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出的《关于徐某某反映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问题的回复》,于20218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回复。经审查,此前你已于202162日向本机关提出过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将该申请转送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你的以上两次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均为璧山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复议请求也相同,因此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你本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如你不服璧山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2021813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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