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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璧山府复〔2021〕66号)

日期:2022-01-29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文风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吕华,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1018日作出编号为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110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行政处罚决定由罚款200元,记3分变更为罚款50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10181505分骑摩托车经过人行横道,缓慢通行方式礼让1个行人,距离2米左右被交巡警拦下,处200元罚款,记3分,由于本人已经缓慢通行,行人距离较远,希望酌情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110181505分许,申请人驾驶渝D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璧山区X路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被被申请人查处。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依法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另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对申请人给予记3。涉案处罚符合《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第十六项关于罚款的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关于记分的规定。

综上所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璧山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101815时左右,被申请人民警在璧山区X路执勤,发现申请人驾驶渝DXXXX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璧山区X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执勤民警拍摄下该行为,并拦停申请人,当场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听取申请人关于“缓慢通行方式礼让行人,希望减轻处罚”等的陈述和申辩后,未予采纳其陈述和申辩的理由,当场送达了编号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视频可以证实,2021101815时左右,申请人驾驶渝D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璧山X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申请人存在“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第十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十六)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违反让行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该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的罚款2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经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当场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由申请人、交通警察签名,加盖被申请人印章并当场交付申请人,行政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1018日作出编号为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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